甘肅省監察委員會
甘肅省監察委員會
甘肅省監察委員會是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30日,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林鐸和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劉昌林共同為省監察委員會揭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現任中共甘肅省委常委、甘肅省紀委書記、甘肅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劉昌林。
甘肅省監察委員會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一)受理範圍
甘肅省監察委員會
針對甘肅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依法應由甘肅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對甘肅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甘肅省紀委監察委
(二)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甘肅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甘肅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路,就是登錄甘肅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中心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后,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一)基本原則
甘肅省紀委監察委
甘肅省監察委員會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案件檢查的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后,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甘肅省監察委員會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甘肅省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甘肅省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監察體制改革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劉昌林
1981.09--1985.07湖北財經學院工業經濟系工業經濟專業學習
1985.07--1988.09財政部工業交通財務司辦事員、科員
1988.09--1990.08財政部辦公廳科員、副主任科員(1989.08)
1990.08--1992.12國務院辦公廳秘書(1991.02正科級,1992.09副處級)
1992.12--2001.07財政部辦公廳秘書(1995.09正處級,2001.07副司長級)(其間:1993.09--1996.07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夜大學英語專業學習;
1994.11--1995.11掛職任北京市通縣縣長助理;
1999.01--2001.05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商學院預算與公共財政專業學習,獲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2001.07--2003.08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秘書處副秘書長(副司長級)
2003.08--2004.12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股權資產部副主任
2004.12--2007.06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股權資產部主任(2004.09--2005.01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7.06--2008.12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主任
2008.12--2010.10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
2010.10--2011.02江西省景德鎮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11.02--2013.08江西省景德鎮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3.08--2015.07江西省景德鎮市委書記
2015.07--2016.10江西省副省長
2016.10--2018.01甘肅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2018.01 甘肅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九屆中央紀委委員。
副主任:李壽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