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工業指標
礦產工業指標
礦產工業指標是在當前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工業部門對礦產質量和開採條件所提出的要求。簡稱工業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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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工業部門對礦產質量和開採條件所提出的要求。簡稱工業指標。它是評定礦床工業價值、圈定礦體和計算儲量所依據的標準。
一般固體礦產工業指標的主要內容有:①邊界品位。是儲量計算圈定礦體時,對單個礦樣中有用組分含量的最低標準,用以區別礦與非礦的界限,有用組分含量低於邊界品位的樣品所代表的地段一般為圍岩或夾石。②工業品位。指單個勘探工程所揭露的單個塊段中主要有用組分平均含量的最低標準,作為劃分礦石品級、區分能利用儲量與暫不能利用儲量的標準之一。達到工業品位的礦石,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稱能利用(表內)儲量;介於邊界品位與工業品位之間的礦石,稱暫不能利用(表外)儲量。③最低可采厚度。對有開採價值的單層礦體的最小厚度(真厚)的標準。④夾石剔除厚度。礦體內等於或大於此厚度而含量低於邊界品位者,作為夾石剔出。此外,不同礦種或不同礦床,在工業指標中還需分別包括以下內容:⑤有害雜質允許的含量,如煉鐵用的鐵礦石中有害組分硫的含量要求小於 0.3%。⑥伴生有益組分的含量,如釩鈦磁鐵礦礦床中,伴生五氧化二釩的含量一般要求大於 0.2%才具有經濟價值。⑦氧化礦、混合礦、原生礦的劃分標準。⑧礦石工業類型、品級劃分標準。⑨殘坡積礦凈礦率,如殘坡堆積鋁土礦礦床水洗后的“精礦”要求重達200~300千克/立方米。⑩砂礦床的可采寬度、底板坡度。(11)含礦係數,含礦帶或礦體內工業礦化部分與非工業礦化地段總長度的比值。(12)剝采比,露採礦床開採礦石與剝離廢石之比。(13)勘探深度,如水泥灰岩、建築石材礦床露采開採深度要求。(14)米百分值,是工業品位與最低可采厚度的乘積,用它圈定厚度小於可采厚度而品位高於工業品位的礦體。(15)礦石或礦物的物理技術性能方面的要求,如耐火粘土的耐火度,雲母的片度,石棉纖維的長度,建築石材的塊度,寶石的顏色、晶形、硬度、折光率、光澤等。(16)石油、天然氣按不同井深有不同的最低工業油流和氣流的標準(見表)。(17)根據供水用途的不同,如飲用水、灌溉用水、各種工業用水等,分別有不同的水質和水量的標準。如農田灌溉水含鹽量一般不大於1500毫克/升,水井深度一般不超過300米,地下水位埋深不超過50米等。
礦產工業指標
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辦公室主編:《礦產工業要求參考手冊》(修訂版),地質出版社,北京,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