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

維持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平安

維護國家安全是指維持和保護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平安、安穩。廣義的講,包括保障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即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等。

制度介紹


在我國,維護國家安全是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是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也是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的義務。

規定內容


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國家對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