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連鎖經營協會

北京市連鎖經營協會

北京市連鎖經營協會是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連鎖經營企業及與連鎖經營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簡介


北京市連鎖經營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連鎖經營企業及與連鎖經營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業務培訓、學術研討、諮詢服務、行業自律等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真誠為會員企業和政府服務,努力維護連鎖經營企業的合法利益,促進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推動本市連鎖經營的健康發展。
本會的業務範圍:政策調研、行業協調、行業自律、業務培訓、諮詢服務、國內、外交流、信息交流、學術研討、市場分析、產銷協調、經濟協作、承辦委託。

會長致辭


衛停戰
衛停戰
各位朋友,歡迎您登錄北京市連鎖經營協會網站。在這裡我們將向您提供一個具有專業管理水準、行業資訊以及政府政策法規發布等內容的信息交流平台。
連鎖協會是伴隨著連鎖經營的發展逐步發展起來的,“更好地為會員和政府服務,推動連鎖經營健康發展”是我們一貫秉承的宗旨。協會要通過自身能力的提升,為連鎖企業和會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在政府的領導下,為企業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北京市連鎖經營協會作為本市連鎖業的行業組織,我們的會員由來自全市零售、餐飲、醫藥、電訊、汽車、家裝用品、房地產等企業組成。會員中不僅有本市的知名連鎖企業,也有全國乃至世界知名企業。會員是協會的寶貴財富,我們衷心感謝多年來全體會員對協會工作的理解、信任、幫助和支持。
協會網站的建立為我們與會員之間架起了一座溝通的橋樑。如果您有連鎖經營方面的建議和需求,請隨時與我們保持聯繫。
真誠地希望通過我們的工作能對企業的發展有所幫助、有所推動!
北京市連鎖經營協會 衛停戰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連鎖經營協會
英文譯名:BeiJing Chain store&Franchis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BJCF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連鎖經營企業,及與連鎖經營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連鎖經營企業,及與連鎖經營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業務培訓、學術研討、諮詢服務、行業自律等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真誠為會員企業服務,努力維護連鎖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推動本市連鎖經營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北京市商務局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能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連鎖商業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
(二)依法制定本協會“行規”、“會約”,建立行業性自律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三)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就涉及連鎖商業發展的問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
(四)開展調查研究,學術研討。
(五)組織會員交流工作經驗,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改善經營管理,文明經商,規範服務。
(六)聯繫國內、外同行業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幫助會員單位開展國際、國內經濟交流與合作。
(七)研究本市連鎖商業的行業、企業標準,組織開展企業評估、行業評比。
(八)收集、整理有關連鎖商業的信息資料通過刊物、網站向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九)為會員單位提供各種形式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術培訓和諮詢服務。
(十)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協會主要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企業會員、社會團體會員。企業會員是指;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良好經營業績,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連鎖企業和相關企業。社會團體會員是指;與連鎖業有關的社團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二)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三)在本市從市連鎖經營及相關業務,具有合法的經營手續,具有一定的經營服務規模,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在本行業或經營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四)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后,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及獲得有關信息的優先權。
(四)申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利;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行業道德規範,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及時準確地提供協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會費標準:
1、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單位每年交納10000元;
2、理事、監事單位每年交納5000元;
3、會員單位每年交納2000元。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批准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會長連任不超過二屆。因工作變動需要更換理事的,由理事原所在單位提出,經理事會討論批准並補充新的理事成員,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決定會員加入或退出本協會;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協會中、近期工作計劃;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協會的一般變更;
(十三)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法人為理事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或委託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有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利益和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和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途:
(一)辦公經費;
(二)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費用;
(三)工作人員的津貼等;
(四)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章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變更協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出會員大會通過。涉及登記證書及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同時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參與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連鎖經營協會
北京市連鎖經營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