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湖州市委辦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湖委辦〔2015〕4號)精神,設立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掛長興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長興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長興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興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主管全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划入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職責。
(二)承擔上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託的行政審批職能和日常監管工作。
(三)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探索建立新型市場准入機制。
(四)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五)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路,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化妝品、中藥、民族葯、醫療器械,下同)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管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
(四)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五)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六)依法負責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依法負責對各類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行為,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依法受委託協調一般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轄區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
(九)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轄區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環節進行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按規定承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考核、發證工作;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二)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按職責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負責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投訴、申訴和舉報工作;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推進食品藥品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
(十三)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合同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四)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市著名商標;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負責地理標識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的有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負責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配合實施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准入制度。
(十六)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
(十七)督促檢查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園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設1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二)組宣人事科;
(三)政策法規科;
(四)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科(監督檢查科、應急管理科);
(五)行政審批科(掛企業註冊科牌子);
(六)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科(掛企業監督管理科牌子);
(七)食品生產與流通監督管理科;
(八)消費者權益保護科(掛舉報投訴中心牌子);
(九)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
(十)市場合同監督管理科;
(十一)網路經營監督管理科;
(十二)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
(十三)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科);
(十四)計量與產品質量監督科;
(十五)質量標準管理科;
(十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人員編製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編製4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6名(含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中層職數3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4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派出機構


(一)鄉鎮(街道)按區域設置6個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名稱統一為“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XX分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出機構,使用省定基層工商所專項行政編製162名。
(二)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雉城分局機構規格為副科級。
(三)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泗安分局、和平分局和煤山分局局長可按副科級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