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省優待老年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老齡事業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文件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
魯政發〔2011〕5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已經省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件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
(魯政發[2002]7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為弘揚尊老敬老美德,體現黨和政府及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懷,使老年人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對老年人(60周歲以上,以居民身份證為準)制定如下優待規定:
一、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對農村70歲以上老年人的農業稅收優待政策,按照省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70歲以上老年人免交鄉村公益事業金,不承擔村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出資義務。70歲以下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經批准給予適當減免村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出資義務。
二、老年人到醫院就醫優先。各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質醫療保健服務,有條件的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設置老年人家庭病床。對城鎮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老年人和農村70歲以上的老年人,憑證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三、老年人憑優待證進入公園,免購門票;進入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和文化宮、俱樂部、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凡收取門票費的一律實行半價,70歲以上老年人免費。
四、社會公共體育場所都要對老年人開放。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鄉鎮、街道社區的體育場館、設施,應當對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方便。老年人憑優待證進入收費的體育健身場所,實行半價優惠。
五、火車站、汽車站、港口客運站的候車(船)室應當設置老年人專用坐椅,車(船)上應設置一定數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時,優先購票並優先檢票進站、上下車(船)。65歲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內公共汽(電)車,實行半價優惠,70歲以上老年人免費。
六、老年人憑優待證免費使用公共廁所。
七、商業、飲食、維修、供水、供電、電信、銀行等各類服務行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優先為老年人提供服務並給予優待照顧。
八、各級法院對涉老案件應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老年人,優先獲得司法救助,交納訴訟費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老年人到司法部門、律師事務所諮詢自身涉法事務的免費。農業戶口的“五保”老人、非農業戶口由政府供養的老年人和其他無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政府法律援助機構要按照《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優先給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務費。
公證機關辦理撫養、助養、贍養老人的協議公證時,可根據老年人經濟情況,按規定程序適當減免公證費。
九、對百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100元的長壽補貼金。資金由當地財政負擔。縣(市、區)衛生行政和老齡工作部門,每年組織醫護人員為百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進行一次體檢。
十、凡上述規定對老年人實行優待的單位、場所,都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適當位置,設置老年人優先、憑證優惠及免費的明顯標誌。
十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應該享受的各項優待。
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組織或個人,由縣級以上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改正並進行批評教育;對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負責人的責任。
十二、各市、縣(市、區)可在上述優待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增加優待內容。
十三、《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證》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統一設計製作,由設區的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發放,收取工本費要嚴格按省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發放過程中要注意尊重老年人的意願,不得硬性派發。
十四、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1997年12月8日印發的《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魯政發[1997]1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