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證據

未經複製和轉述的證據

原始證據是未經複製和轉述的證據,是法律術語。

目錄

解釋


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證明,原始證據要比派生證據更可靠些。刑事訴訟法中,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相對。前者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複製或轉述的證據,是第一手資料。而不直接來源於事實,經過轉手複製等,則為傳來證據。如犯罪現場的兇器則為原始證據,而現場群眾轉述的案件事實則為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包括哪些
原始證據,即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證據可分為人證、物證與書證。人證中的原始證據,指直接感知案情的人,所提供的證言,例如目擊證人。物證中的原始證據,通常包括現場留下的物質與痕迹,例如現場發現的指紋。書證中的原始證據,通常包括與案情有關的書面材料的原件。例如合同書原件。
傳來證據與原始證據的區別
理論上對證據材料的一種分類區別的標準不是是否變更意思表示,而是其來源,是第一手還是第二手。舉個簡單的例子:一般情況下,自己親眼看到的是原始證據,聽其他人說的則是傳來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學理上的分類,研究的出發點就在於能夠為司法實踐中的證據運用提供理論支持。儘管立法上很少對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作單獨規定,還是有必要了解、研究訴訟證明中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情況及其原理或技術。由於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特殊情況,在訴訟證明中需要討論的相關問題主要是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據規則)和證明力問題。區分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主要是考慮到這種證據分類在於揭示各種不同證據的可靠性問題。
一般而言(不是絕對),原始證據的可靠性要大於傳來證據。這是一個經驗性結論,而這個經驗性的結論反映到訴訟證明理論當中來,就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與證據來源密切相關。與證明力聯繫比較密切的又得聯繫到證據能力問題。這兩個問題不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兩者之間都是證據運用過程中必須涉及的問題,其本身就表明了證據所具有的客觀、關聯、合法等聯繫在一起。而且傳來證據與英美國家所謂的傳聞證據只一字之差,而傳聞規則是把傳聞證據排除在外的,這是一個證據能力的問題,即把沒有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排除在外。
原始證據的規定
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的對稱。是指司法人員直接從原始出處獲取的未經複製和轉述的證據。司法人員直接從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訴訟當事人處獲取的陳述,從目睹證人處得到的有關案情的證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證的原件,書證的原本等均為原始證據。原始證據未經過複製、轉述,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但仍需審査核實,外國證據法一般均重視採用原始證據。英國證據法中原始證據屬於最佳證據,除法定的例外情況,原則上排除傳聞證據的採用。中國證據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應當儘可能採用原始證據,但無法採用原始證據時,也不能排斥傳來證據。原始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