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

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

第十一章 第二十一章 第三十一章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3年9月1日)
叢書名: 外國訴訟法翻譯系列叢書
平裝: 298頁
開本: 16開
ISBN: 7810874578
條形碼: 9787810874571
尺寸: 20 x 13.6 x 1.6 cm
重量: 340 g

內容簡介


在我國法律發展史上,外國法典的中譯不僅開啟了我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轉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來,外國法典的翻譯一直與我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密切聯繫在一起,並在實質意義上深刻地影響著我國法律現代化的方向與進程。
清末修律掀起了我國第一次翻譯外國法律和法學論著的高潮。清末中外文化交流中,作為歐美文明重要組成部分的西方法律文化開始輸入我國,並逐漸被主流人士視為富國強民的重要途徑。於是,翻譯外國法典之事遂日受重視。梁啟超曾云:“今日欲舉百廢,展新政,當以盡譯西國章程之書為第一要義。”①在清末修律中,修律大臣沈家本十分重視翻譯,認為“參酌各國法律,首重翻譯”。①因此,在他主持下,外國法律、論著的翻譯與制定新律同步展開。迄1911年,已組織翻譯(含在譯)德、日、法等十幾個國家的法律三四十部。“外國法律法規的大量譯成,為晚清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資參考的範本。”②而且,從所制定的新律看,也可以清晰地看到異域法律的影響。張晉藩認為:“從所譯成果的統計中可以看出19世紀末主要翻譯英美法律,20世紀初已轉向以羅馬法係為淵源的日本法律,最終以羅馬法系取代了英美法系,覆蓋了晚清新制訂的一系列法律。”清末新律雖然多數未能頒行,卻因中華民國的繼承而奠定了我國法律制度現代化轉型的基礎,且迄今仍為我國台灣地區法律制度所沿襲並發展。
本叢書是一套包容世界各國的訴訟法及其他相關程序法譯叢。在我國現代訴訟制度建設歷程中,翻譯法典、論著曾一度具有很強的目的性,即為我國立法提供借鑒。在這種功利性目的的影響下,我國法典翻譯一直局限於那些我們認為有借鑒價值的少數歐美國家。然而,世界的存在並非只有一種方式。對其他選擇的忽視,太容易導致思維的僵化,從而墮入追隨與模仿。我國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經驗已經表明,只有開闊視野,才能避免一邊倒帶來的“只能如此選擇”的困境。因此,我們認為,在這樣一個全球化的時代,我們必須保持一種更加包容的心胸。對於法典翻譯,我們應當首先將其看做一種文化間的交流,而後才是對其精華的借鑒。故本譯叢不限於歐美大國,而是包括世界所有國家。
本叢書是一套兼容所有訴訟制度以及與訴訟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翻譯系列。即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還是相關的法律制度,均可納入。
《外國訴訟法翻譯系列叢書》,由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組織翻譯出版,並得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資金資助。新的《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序法典》就是其中之一。

目錄


俄羅斯聯邦關於施行《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聯邦法律(2002年11月14日聯法第137號)
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2002年11月14日聯法第138號)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法庭的組成 迴避
第三章 管轄與審判管轄
第四章 案件參加人
第五章 訴訟代理
第六章 證據與證明
第七章 訴訟費用
第八章 訴訟罰金
第九章 訴訟期間
第十章 法院的通知和傳喚
第二編 第一審法院的程序
第一分編 命令程序
第十一章 法院命令
第二分編 訴訟程序
第十二章 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 訴訟保全
第十四章 法庭審理的準備
第十五章 法庭審理
第十六章 法院判決
第十七章 案件訴訟程序的中止
第十八章 案件訴訟的終止
第二十章 法院裁定
第二十一章 筆錄
第二十二章 缺席審判
第三分編 公共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二十三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章 認定規範性法律文件完全或部分無效的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二十五章 對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職人員、國家和自治地方工作人員的決定、行為(不作為)提出爭議的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二十六章 維護公民選舉權和參加全民公決權利的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四分編 特別程序
第二十七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章 認定法律事實
第二十九章 收養
第三十章 認定公民失蹤和宣告公民死亡
第三十一章 限制公民行為能力,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或剝奪年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獨立處分自己收入的權利
第三十二章 宣告未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章 認定動產為無主財產或認定自治地方對無主不動產的所有權
第三十四章 恢復遺失的無記名有價證券或憑證式有價證券的權利(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十五章 將公民強制安置到精神病住院機構和強制進行精神病檢驗
第三十六章 更正或修改戶籍登記錯誤的案件的審理
第三十七章 關於已實施公證行為或拒絕實
第三十八章 已終止司法程序的恢復
第三編 第二審法院的訴訟程序
第三十九章 對和解法官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程序
第四十章 上訴審法院的訴訟程序
第四編 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的再審
第四十一章 監督審法院的程序
第四十二章 根據新發現的情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第五編 涉外案件的訴訟程序
第四十三章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章 俄羅斯聯邦法院對涉外案件的審判管轄
第四十五章 外國法院判決和外國仲裁法院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六編 要求撤銷公斷庭裁決的案件和要求發生公斷庭裁決強制執行令的案件和程序
第四十六章 要求撤銷公斷庭裁決的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四十七章 要求發出公斷庭裁決強制執行令的案件的程序
第七編 與執行法院裁判或其他機關決議有關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