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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敏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孫敏,男,漢族,1955年10月出生,湖南南縣人,1973年3月參加工作,197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碩士研究生文化。曾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2019年3月,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2020年5月7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敏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孫敏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1973年——1976年,湖南省南縣九都公社知青;
1976年——1978年,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工人;
1978年——1981年,國防科技大學就讀大學本科;
1982年——1989年,國防科技大學助教並參軍(其間:1984年——1987年,在該校攻讀碩士研究生);
1989年——1992年,湖南省社會主義學院幹部、教務處副處長;
1993年——2000年,湖南省國土測繪管理局地籍處副處長、土地監督檢察處副處長;
2000年——2005年,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用地處處長;
2005年——2006年,湖南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副總隊長;
2006年——2007年09月,湖南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總隊長;
2007年9月——2009年9月,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總隊長;
2009年9月——2014年7月,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2018年11月21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湖南省原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湖南省原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9年1月31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孫敏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19年3月,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敏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為他人職務晉陞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干預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並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耕地佔補平衡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
孫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背離黨的宗旨,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為謀私的工具,扭曲政商關係,大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孫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0年5月7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孫敏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孫敏違法所得,扣除已退繳的287萬元外,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間,孫敏利用擔任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用地處處長、執法監察總隊副總隊長、總隊長、黨組成員、總經濟師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湖南益生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湖南喜相聚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湖南豐園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長沙申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在投資耕地佔補平衡項目、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03年至2016年期間,孫敏直接或夥同其情婦段瑋(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瞿軼群(另案處理)、劉光輝(另案處理)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983.887萬元。孫敏歸案后,其親屬代為退繳贓款287萬元。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段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83.88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孫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孫敏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敏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