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收購許可證

證明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文件

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與其設立時辦理工商登記的機關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歷史沿革


發展歷程

糧食收購許可證
糧食收購許可證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其中一個重大調整是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
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
(國務院令第407號)。

辦理材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2、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僅限新設企業)複印件;
3、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
4、糧食倉儲設施能力證明;
5、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證明。
原來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的經營者須同時提交上一年度糧食購銷情況年報表。

辦理流程


申請程序

糧食收購許可證
糧食收購許可證
1、申請者向國家糧食局提交糧食收購資格申請,並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
2、國家糧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