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特派員制度

稽查特派員制度

稽查特派員制度是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駐稽查特派員,對企業財務及經營管理業績實施監督稽查的制度。

基本介紹


1998年7月3日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署了第246 國務院令,即《國務院稽查特派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正式發布施行 《條例》指出:稽查特派員由國務院派出,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行使監督權力。稽查特派員對國務院負責,由國務院任免,一般由部級、副部級的國家工作人員擔任,每個稽查特派員配職助理4人,組成稽查員辦事處,一般負責5個企業的稽查工作,每年到被稽查企業稽查;稽查特派員和稽查特派員助理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但對同一企業不得連任。稽查特派員不參與、不干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其主要職責分為兩個方面:一是通過財務稽查,發現問題,防止國有資產的貶值和流失;二是以財務分析為基礎,對經營者的經營業績作出評價。
怎樣理解稽查特派員制度與國有企業的關係?
稽查特派員制度的產生是為政企分開,強化政府對企業所有者管理職能.建立企業激勵約束機制服務的。稽查特派員不同於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股東代表,它不干預企業的經營管理括動,其監管行為是在《條例》 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著力對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監控,對經營狀況實施全方位的財務監督和審查,客觀、真實地對企業主要經營者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情況和經營業績作出評價,由國務院據此通過人事部對企業主要經營者進行獎懲,以形成有效的國有資產所有者對企業的激勵和約束。
為確保稽查特派員監管的公正性,防止稽查特派員與企業的利益發生連帶關係,《條例》規定,稽查特派員辦事處成員不得在企業兼職,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查企業報銷費用等等。同時,稽查特派員不得泄露被稽查企業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