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稅點
稅法規定對課稅對象開始徵稅的最低界限
起稅點,又稱“徵稅起點”或“起征點”,是指稅法規定對課稅對象開始徵稅的最低界限,收入未達到起征點的低收入者不納稅,收入超過起征點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課稅對象納稅。
起征點指稅法規定的對課稅對象開始徵稅的最低界限。起征點與免征額有相同點,即當課稅對象小於起征點和免征額時,都不予徵稅。兩者也有不同點,即當課稅對象大於起征點和免征額時,採用起征點制度的要對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徵稅,採用免征額制度的僅對課稅對象超過免征額部分徵稅。在稅法中規定起征點和免征額是對納稅人的一種照顧,但兩者照顧的側重點顯然不同,前者照顧的是低收入者,後者則是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
根據起征界限對象的不同,起征點分為起征價額和起徵稅額。以徵稅對象的價值金額作為開始徵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價額;以應徵稅額作為開始徵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徵稅額。根據起征界限的數額不同,起征點又可分為幅度起征點和額度起征點。對徵稅對象的價值金額只規定一定幅度作為開始徵稅起點的,稱為幅度起征點;對徵稅對象的價值金額規定具體數額作為開始徵稅的起點的,稱為額度起征點。
對課稅對象起始徵稅的數額。又稱徵稅起點。各國早期的稅收制度,一般沒有起征點的規定,如人頭稅。隨著人們之間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稅負原則的提出,各國的稅收制度才開始規定起征點。課稅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徵稅;達到和超過起征點的按全額徵稅,即連同起征點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規定稅率徵稅。
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法定稅率為25%,無起征點的規定。國務院日前發布了《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提出29條具體意見,其中在稅收方面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后的餘額。)
以上“3500元”是免征額不是起征點,現今輿論多有誤用,兩者概念實際不同,讀者可自行辨別:
起征點 是指當徵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一定數額標準不徵稅,達到后即對全部徵稅對象徵稅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免征額 是指在徵稅對象中確定一個固定的數額給予免稅,只就徵稅對象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徵稅。
在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中,起征點是屬於減免稅範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稅法
規定徵稅對象開始徵稅的數額。徵稅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徵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徵稅。規定起征點是為了免除收入較少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縮小徵稅面,貫徹合理負擔的稅收政策。
與之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免征額”。它也屬於減免稅範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稅法規定的徵稅對象中免於徵稅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徵稅,只對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徵稅。規定免征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可見,“起征點”與“免征額”是兩個不同含義的概念。
為了便於理解,現舉例加以說明: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其當月的收入分別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現在我們規定1500元為納稅的起征點,並規定稅率為10%。那麼,這3人在不考慮其他因素時的納稅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因為沒有達到起征點而不納稅;
乙的收入正好達到起征點,應該全額計稅,應納稅額=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經超過起征點,也應該全額計稅,應納稅額=1501×10%=150.1(元)。
現在其他條件不變,我們規定1500元為免征額,這時,3人的納稅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額之內而不納稅;
乙的收入正好屬於免征額的部分,也不需要納稅;
丙的收入比免征額的數額要多,則需要納稅,但應該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額部分的餘額部分納稅,應納稅額=(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樣的數額規定為起征點和規定為免征額,對那些收入在規定數額以下的人來說,似乎看不出什麼差異,但對應收入超過規定數額的納稅人而言,其影響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兩種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所納的稅額均相差150元之多。
可能人們會認為,大家能夠理解這一數額的實際意義,至於叫什麼並不重要。事實上,這是應該明確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中,個人所得稅則是有免征額規定的,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月免征額(也成為費用扣除標準)為3500元。當前廣泛討論的是否應該提高的數額其實就是這個免征額或者稱費用扣除標準。由於個人所得稅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們對稅收法律體系了解不甚全面的情況下,使用規範的概念表述,應該更有利於對稅法的領會,進而掌握其稅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納稅。因此我們還是採用對這一數額表述的規範概念,不要再用起征點這種不準確的表述,以免以訛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