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遠縣林業局
安遠縣林業局
(八)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 3、依法查處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責任人。 5、依法審批上報、發放、註銷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證件。
安遠縣全縣國土總面積356萬畝,其中林業用地面積299.7萬畝,森林面積268.1萬畝,森林活立木蓄積量535.3萬立方米,森林覆蓋率83.2%,是一個“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莊園”的山區林業縣。
安遠縣林業局成立於1958年3月,發展至今全縣現有二級林業單位10個(其中森林公安局、林政管理稽查大隊及8個國有林場),18個林業工作站,5個森林派出所,8個林業局內設股室。
(一)辦公室(計劃財務股)
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訪、保密、信息、提案議案、勞動工資、安全保衛、接待工作及機關的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下屬單位的政治思想工作。
編製縣局財務收支計劃及林業專項計劃,並監督執行;審查、上報林業基本建設的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管理林業系統財務;彙編全縣林業綜合統計年報和其他定期報表;檢查監督本系統各單位在經營活動中的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合規、合法,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備、有效。促進被審單位履行經濟責任,改善經營管理工作,提高經濟效益。
(二)林政資源管理股(縣政府山林糾紛調處辦公室)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負責管理全縣木材加工、木材運輸檢查、指導督促破壞森林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對全縣森林資源進行監測,實行森林資源採伐限額的全額管理;負責木材運輸證的保管、核發,控制木材放行總量。
(三)造林經營股(產業股)
負責全縣的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負責全縣林業商品基地、發展生態林業的規劃、實施和檢查驗收;組織制定全縣林業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林業科研項目及其技術推廣。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工業的生產、基本建設、多種經營和技術改造工作;管理林區公路。
(四)政策法規股
負責全縣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省內林業有關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縣林業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依法對全縣《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省內林業有關法規的貫徹執行進行監督檢查。
(五)森林防火股(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執行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檢查、監督和指導全縣森林防火、滅火工作;指導森林防火組織和隊伍的建設以及群眾性的預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查處重大火災案件;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六)紀檢監察室
主要負責黨務、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的紀檢、審計、監察工作。
(七)林權交易中心
(八)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
1、宣傳、實施保護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規章。
2、調查、保護、管理野生動植物資源。
3、依法查處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責任人。
4、救護和處理送交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5、依法審批上報、發放、註銷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證件。
6、對獵捕(採集)、經營利用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7、負責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工程的建設。
8、縣林業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