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4條詞條名為張志南的結果 展開

張志南

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張志南,男,漢族,1960年10月生,福建龍岩人,1979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福建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22年3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志南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張志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張志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79年09月——1981年07月,福建省龍岩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系學習;
1981年07月——1988年09月,福建省龍岩市委組織部副科長;
1988年09月——1988年12月,福建省龍岩市委宣傳部部長(副處級);
1988年12月——1990年09月,福建省上杭縣委副書記;
1990年09月——1991年03月,福建省上杭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1991年03月——1993年02月,福建省上杭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3年02月——1995年04月,福建省上杭縣委書記(1993年08月——1995年12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5年04月——1997年03月,福建省龍岩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
1997年03月——1997年10月,共青團福建省委副書記(主持工作);
1997年10月——1998年02月,共青團福建省委書記;
1998年02月——2002年05月,福建省三明市委常委(正廳級)、副市長;
2002年05月——2004年01月,福建省政府副秘書長(正廳級)、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4年01月——2005年05月,福建省政府副秘書長(正廳級)、辦公廳黨組副書記;
2005年05月——2008年01月,福建省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2004年09月——2007年07月,參加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8年01月——2010年04月,福建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2008年08月兼省委政法委副書記;
2010年04月——2011年11月,福建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兼省委政法委副書記;
2011年11月——2020年04月,福建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中共十七大、十九大代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八屆中共福建省委委員,第九屆、十屆中共福建省委委員、常委。福建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人物著作


著有長篇小說《農民知己鄧子恢》(合作),隨筆集《那路那人》、《就戀這把土》、《激情與理性》等。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4月12日,福建省委常委、副省長張志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20年4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鑒於張志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會議經審議,免去張志南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辭去代表

2020年6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張志南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辭去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有關規定,其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張志南喪失“四個意識”,背離“兩個維護”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大考關頭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敷衍應付、作風漂浮,搞形式主義;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家人、親屬在工作調動、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家風敗壞,縱容默許家人、親屬利用其職權及職務影響謀利;生活腐化墮落,搞權色、錢色交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把公權力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推進用地審批、獲取資金補助、申請銀行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志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志南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福建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10月19日,福建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志南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張志南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福建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志南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審開庭

2021年5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張志南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被控受賄超3432萬元,張志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22年3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志南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張志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張志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