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
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安全法規的一部分,主要規範核電廠的質量安全。
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
時間:2004年04月07日
(1991年7月27日 國家核安全局令第1號發布 1991年修改)
內 容
本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安全法規的第四部分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實施
本規定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解釋。
1引言
1.1概述
1.1.1本規定對陸上固定式熱中子反應堆核電廠的質量保證提出了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
1.1.2本規定提出的質量保證原則,除適用於核電廠外,也適用於其他核設施。
1.1.3為了保證核電廠的安全,必須制定和有效地實施核電廠質量保證總大綱和每一種工作(例如廠址選擇、設計、製造、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的質量保證分大綱。本規定對制定和實施這些大綱提出了原則和目標。各種質量保證大綱所遵循的原則是相同的。
1.1.4必須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廠址選擇、設計、製造、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中),對要達到的質量負主要責任的是該工作的承擔者,而不是那些驗證質量的人員。
1.1.5質量保證大綱應包括為使物項或服務達到相應的質量所必需的活動,驗證所要求的質量已達到所必需的活動,以及為產生上述活動的客觀證據所必需的活動。
1.1.6質量保證是“有效管理”的一個實質性的方面。通過有效管理促進達到質量要求的途徑是:對要完成的任務作透徹的分析,確定所要求的技能,選擇和培訓合適的人員,使用適當的設備和程序,創造良好的開展工作的環境,明確承擔任務者的個人責任等。概括來說,質量保證大綱必須對所有影響質量的活動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驗證需要驗證的每一種活動是否已正確地進行,是否採取了必要的糾正措施。質量保證大綱還必須規定產生可證明已達到質量要求的文件證據。
1.1.7各部門執行本規定的具體方法(對於整個核電廠和各種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遵循本規定所確定的原則,制定詳細的執行程序。還必須指出:質量保證大綱必須周密制定,便於實施,並保證技術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兩者充分地結合。
1.2範圍
本規定對核電廠的廠址選擇、設計、製造、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期間的質量保證大綱的制定和實施提出了原則和目標。這些原則和目標適用於對安全重要物項和服務的質量具有影響的各種工作,例如設計、採購、加工、製造、裝卸、運輸、貯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裝、試驗、調試、運行、檢查、維護、修理、換料、改進和退役。這些原則和目標適用於所有對核電廠負有責任的人員、核電廠設計人員、設備供應廠商、工程公司、建造人員、運行人員以及參與影響質量活動的其他組織。
附錄I所列的安全導則是對本規定的說明和補充。
1.3責任
1.3.1為了履行保證公眾健康和安全的責任,營運單位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本規定的要求制定有效的核電廠質量保證總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部門審核。
1.3.2對核電廠負有全面責任的營運單位必須負責制定和實施整個核電廠的質量保證總大綱。核電廠營運單位可以委託其他單位制定和實施大綱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須仍對總大綱的有效性負責,同時又不減輕承包者的義務或法律責任。
2質量保證大綱
2.1概述
2.1.1必須根據本規定提出的要求,制定質量保證總大綱,這是核電廠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總大綱必須對核電廠有關工作(例如廠址選擇、設計、製造、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的控制作出規定。每一種工作的控制也必須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2.1.2整個核電廠和某項工作領域的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工程進度有效地執行質量保證大綱(包括交貨期長的物項的材料採購)。核電廠運行管理部門必須保證在運行期間質量保證大綱的有效性。
2.1.3所有大綱必須確定負責計劃和執行質量保證活動的組織結構,必須明確規定各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責任和權力。
2.1.4大綱的制定必須考慮要進行的各種活動的技術方面。大綱必須包括有關規定,以保證認可的工程規範、標準、技術規格書和實踐經驗經過核實並得到遵守。除了管理性方面的控制之外,質量保證要求還應包括闡述需達到的技術目標的條款。
2.1.5必須確定質量保證大綱所適用的物項、服務和工藝。對這些物項、服務和工藝必須規定相應的控制和驗證的方法或水平。根據已確定的物項對安全的重要性,所有大綱必須相應地制定出控制和驗證影響該物項質量活動的規定。
2.1.6所有大綱必須為完成影響質量的活動規定合適的控制條件,這些規定要包括為達到要求的質量所需要的適當的環境條件、設備和技能等。
2.1.7所有大綱還必須規定對從事影響質量活動的人員的培訓。
2.1.8必須定期地對所有大綱進行評價和修訂。
2.1.9所有大綱必須規定文件的語種。必須採取措施保證行使質量保證職能的人員對書寫文件的語言具有足夠的知識。文件的翻譯本必須由合格的人員進行審查,必須驗證是否與原文件相一致①。
2.2程序、細則及圖紙
2.2.1.所有大綱必須規定,凡影響核電廠質量的活動(包括核電廠運行期間的活動)都必須按適用於該活動的書面程序、細則或圖紙來完成。為確定各種重要的活動是否已滿意地完成,程序、細則和圖紙必須包括適當的定性和(或)定量的驗收準則。
2.2.2從事各項活動的單位,必須制定有計劃地、系統地實施核電廠工程各個階段的質量保證大綱的程序並形成文件。編寫的程序必須便於使用,包括所需的專業技能,內容清楚、準確。必須根據需要定期對程序進行審查和修訂,以便保證所有影響質量的活動都得到考慮而無遺漏。
2.3管理部門審查
所有大綱必須規定,參與實施大綱的單位的管理部門要對其負責的那部分質量保證大綱的狀況和適用性定期進行審查。當發現大綱有問題時,必須採取糾正措施。
3組織
3.1責任、許可權和聯絡
3.1.1為了管理、指導和實施質量保證大綱,必須建立一個有明文規定的組織結構②並明確規定其職責、許可權等級及內外聯絡渠道。在考慮組織結構和職能分工時,必須明確實施質量保證大綱的人員既包括活動的從事者也包括驗證人員,而不是單一方面的責任範圍。組織結構和職能分工必須做到:
(1)由被指定負責該工作的人員來實現其質量目標,可以包括由完成該工作的人員所進行的檢驗、校核和檢查;
(2)當有必要驗證是否滿足規定的要求時,這種驗證只能由不對該工作直接負責的人員進行。
①在安全導則HAF0403-0406、HAF0408及HAF0410中,列有執行本規定這一部分可供採用的方法。
②進一步說明見安全導則HAF0407。
3.1.2必須對負責實施和驗證質量保證的人員與部門的許可權及職能作出書面規定。上述人員和部門行使下列質量保證職能:
(l)保證制定和有效地實施合適的質量保證大綱;
(2)驗證各種活動是否正確地按規定進行。
這些人員和部門必須擁有足夠的權力和組織獨立性,以便鑒別質量問題,建議、推薦或提供解決辦法。必要時,對不符合、有缺陷或不滿足規定要求 的物項採取行動,以制止進行下一步工序、交貨、安裝或使用,直到作出適當的安排。
3.1.3負責質量保證職能的人員和部門必須向級別足夠高的管理部門上報,以保證上述必需的權力和足夠的組織獨立性,包括不受經費和進度約束的權力。由於人員數目、進行活動的類型和場所等有所不同,因此,只要行使質量保證職能的人員和部門已經擁有所需要的權力和組織獨立性,執行質量保證大綱的組織結構可以採取不同的形式。但是,不管組織結構如何,在進行影響質量的活動的任何場所負責有效地實施質量保證大綱任何部分的一個或幾個人,都必須能直接向為有效地實施質量保證大綱所必需的級別足夠高的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3.2單位間的工作介面
在有多個單位的情況下,必須明確規定每個單位的責任,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證各單位間工作的介面和協調。必須對參與影響質量的活動的單位之間和小組之間的聯絡做出規定。主要信息的交流必須通過相應的文件。必須規定文件的類型,並控制其分發。
3.3人員配備與培訓
3.3.1為了挑選和培訓從事影響質量的活動的人員,必須制定相應的計劃。該計劃必須反映出工作進度,以便留出充足的時間,用以指定或挑選以及培訓所需要的人員。
3.3.2必須根據從事特定任務所要求的學歷、經驗和業務熟練程度,對所有從事影響質量的活動的人員進行資格考核。必須制定培訓大綱和程序,以便確保這些人員達到並保持足夠的業務熟練程度。在某些情況下,必須酌情頒發資格證書,以證明達到和保持的業務水平。安全導則HAF0407列有執行本安全規定這一部分要求的可行方法。
4文件控制
4.1文件的編製、審核和批准
必須對工作的執行和驗證所需要的文件(例如程序、細則及圖紙等)的編製、審核、批准和發放進行控制。控制措施必須包括明確負責編製、審核 批准和發放有關影響質量的活動的文件的人員和單位。負責審核和批准的單位或個人有權查閱作為審核和批准依據的有關背景材料。
4.2文件的發布和分發
必須按最新的分發清單建立文件發布和分發系統。必須採取措施,使參與活動的人員能夠了解並使用完成該項活動所需的正確合適的文件。
4.3文件變更的控制
變更文件必須按明文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和批准。審核單位有權查閱作為批准依據的有關背景材料,並必須對原文件的要求和意圖有足夠的了解。變更的文件必須由審核和批准原文件的同一單位進行審核和批准,或者由其專門指定的其他單位審核和批准。必須把文件的修訂及其實際情況迅速通知所有關的人員和單位,以防止使用過時的或不合適的文件。
5設計控制
5.1概述
5.1.1必須制定控制措施並形成文件,以保證把規定的相應設計要求(例如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要求、設計基準、規範和標準等)都正確地體現在技術規格書、圖紙、程序或細則中。設計控制措施還必須包括確保在設計文件規定和敘述合適的質量標準的條款。必須控制對規定的設計要求和質量標 的變更和偏離。還必須制定措施,對構築物、系統或部件的功能起重要作用的任何材料、零件、設備和工藝進行選擇,並審查其適用性。
5.1.2必須在下列方面應用設計控制措施:輻射防護;人因;防火;物理和應力分析;熱工、水力、地震和事故分析;材料相容性,在役檢查、維護和修理的可達性以及檢查和試驗的驗收準則等。
5.1.3所有設計活動必須形成文件,使未參加原設計的技術人員能進行充分的評價。
5.2設計介面的控制
必須書面規定從事設計的各單位和各組成部門間的內部和外部介面。必須足夠詳細地明確規定每一單位和組成部門的責任,包括涉及介面的文件編製、審核、批准、發布、分發和修訂。必須為設計各方規定涉及設計介面的設計資料(包括設計變更)交流的方法。資料交流必須用文件記載並予以控制。
5.3設計驗證
5.3.1設計控制措施必須為驗證設計和設計方法是否恰當作出規定(例如通過設計審查、使用其他的計算方法、執行適當的試驗大綱等)。設計驗證必須由未參加原設計的人員或小組進行。必須由設計單位確定驗證方法,並必須按規定的範圍用文件給出設計驗證結果。
5.3.2當用一個試驗大綱代替其他驗證或校核方法來驗證具體設計特性是否適當時,必須包括適當的原型試驗件的鑒定試驗。這個試驗必須在受驗證的具體設計特性的最苛刻設計工況下進行。當不能在最苛刻設計工況下進行試驗時,如果能把結果外推到最苛刻設計工況,並且試驗結果能驗證具體設計特性時,則允許在其他工況下做試驗。
5.4設計變更
必須制定設計變更(包括現場變更)的程序,並形成文件。必須仔細地考慮變更所產生的技術方面的影響,所要求採取的措施要用文件記載。對這些變更必須採用與原設計相同的設計控制措施。除非專門指定其他單位,設計變更文件必須由審核和批准原設計文件的同一小組或單位審核和批准。在指定其他單位時,必須根據其是否已掌握有關的背景材料,是否已證明能勝任有關的具體設計領域的工作,以及是否足夠了解原設計的要求及意圖等條件來確定。必須把有關變更資料及時發送到所有有關人員和單位。
6採購控制
6.1概述
6.1.1必須制定措施並形成文件,以保證在採購物項和服務的文件中包括了或引用了國家核安全部門有關的要求、設計基準、標準、技術規格書以及為保證質量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6.1.2為保證質量,採購要求必須包括(但根據情況不僅限於)下列方面:
(1)供方承擔的工作範圍的說明;
(2)根據條例、規範、標準、程序、細則及技術規格書等文件(包括其修訂版)對物項或服務所規定的技術要求;
(3)試驗、檢查和驗收要求以及任何有關這些活動的專用細則和要求;
(4)當需要到源地進行檢查和監查時,為此目的而進入供方設施、查閱記錄的規定;
(5)確定適用於物項或勞務採購的質量保證要求和質量保證大綱條款。並不要求所有的供方都要有符合本規定所有條款的質量保證大綱,但採購文件必須根據需要的程度,要求承包者或分包者提出符合本規定有關條款的質量保證大綱;
(6)確定所需要的文件,例如編寫並提交買方審核或認可的程序、細則、技術規格書、檢查和試驗記錄以及其他質量保證記錄;
(7)有控制地分發、保存、維護和處置質量保證記錄的規定;
(8)對處理不符合項進行報告和批准的要求;
(9)把有關的採購文件的要求擴展到下一層次分包者和供方的規定,包括買方便於進入設施和查閱記錄的規定;
(10)提交文件限期的規定。
6.2對供方的評價和選擇
6.2.1必須將被評價的供方按照採購文件的要求提供物項或服務的能力作為選擇供方的基本依據。
6.2.2根據情況,對供方的評價包括:
(1)供用能表明供方以往類似採購活動質量的資料;
(2)使用供方新近的可供客觀評價的、成文的、定性或定量的質量保證記錄;
(3)到源地評價供方的技術能力和質量保證體系;
(4)利用抽查產品進行評價。
6.3對所購物項和服務的控制
6.3.1必須對所購物項和服務進行控制,以保證符合採購文件的要求。控制包括由承包者提供質量客觀證據、對供方進行源地檢查和監查以及物項和服務的交貨檢驗等措施;
6.3.2如有必要,必須在雙方同意的地點,對規定的材料樣品保存一段規定的時間並加以控制,以便提供做為進一步檢驗的手段。
6.3.3證明所購物項和服務(包括用於核電廠運行、換料和維修的備件和更換件)符合採購文件要求的文字證據必須在安裝或使用前送到核電廠現場。這個證據必須足以證明該物項和服務滿足所有的要求。文字證據可以採用註明該物項或服務己滿足各項要求的合格證書形式,但必須能夠證明這些證書的真實性。
7物項控制
7.1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標識和控制
7.1.1必須按照製造、裝配、安裝和使用要求,制定標識和控制物項(包括部分加工的組件)的措施。根據要求,通過把批號、零件號、系列號或其他適用的標識方法直接標識在物項上或記載在可以追查到物項的記錄上,以保證在整個製造、裝配和安裝以及使用期間保持標識。標識和控制物項所需要的文件,必須在整個建造過程中都能隨時查閱。
7.1.2必須最大可能地使用實體標識,在實際不可能或不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必須採用實體分隔、程序控制或其他適用的方法,以保證標識。這些標識和控制措施必須能在各種場合下防止使用不正確的或有缺陷的材料、零件和部件。
7.1.3在使用標記的情況下,標記必須清楚,不能含混和被擦掉。在使用這種方法時,不得影響物項的功能。標記不得被表面處理或塗層所遮蓋,否則必須用其他的標識方法代替。當把物項分成幾部分時,每一部分都必須保持原標識。
7.2裝卸、貯存和運輸
7.2.1必須制定措施並形成文件,以控制裝卸、貯存和運輸。這些措施必須包括按照己制定的程序、細則或圖紙對材料和設備進行清洗、包裝和保管,以防損傷、變質和丟失。當特定物項需要時,必須規定和提供專用覆蓋物、專用裝卸設備及特定的保護環境,並驗證是否具備這些措施。
7.3維護
安全重要物項的維護,必須保證其質量相當於該物項原來所規定的質量。
8工藝過程式控制制
8.1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對核電廠的設計、製造、建造、試驗、調試和運行中所使用的影響質量的工藝過程予以控制。當所達到的質量取決於所使用的工藝過程,且不能通過對成品的檢查來驗證時(例如在焊接、熱處理和無損檢驗中使用的工藝),必須根據有關的規範、標準、技術規格書、準則的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制定一些措施並形成文件,以保證這些工藝由合格的人員、按照認可的程序和使用合格的設備,按現有標準來完成。對於現有規範、標準、技術規格書和準則尚未包括的工藝或質量要求超出這些文件的情況,必須對人員資格、程序或設備的鑒定要求另行作出規定。
9檢查和試驗控制
9.1檢查大綱
9.1.1為了驗證物項、服務和影響其質量的各項活動是否符合已形成文件的程序、細則及圖紙的要求,必須由從事這些活動的單位或由其他單位為該單位制定並實施關於這些物項、服務和影響其質量活動的檢查大綱。必須對保證質量所必需的每一個工作步驟都進行檢查。對安全重要的檢查必須由未參加被檢查活動的人員進行。
9.1.2如果不能對已加工的物項進行檢查或要求附加的工藝監視,大綱必須規定間接控制措施,例如通過對加工方法、設備和人員的監視等。當檢查和工藝監視缺一就不能充分控制時,必須同時檢查和工藝監視。
9.1.3如果要求在停工待檢點進行檢查或見證這種檢查時,必須在適當的文件中註明這些停工待檢點。未經指定的單位批准,不得進行停工待檢點以後的工作。如果進行規定的停工待檢點以後的工作,則必須在開始該工作之前,以文件形式批准。
9.1.4必須為已建成的構築物、系統和部件制定和執行所需要的在役檢查大綱,必須對照基準數據評價其結果。
9.2試驗大綱
9.2.1對於為證明構築物、系統和部件將能滿意地工作所需的所有試驗,必須制定試驗大綱,以確定試驗工作,保證其執行並形成文件,試驗大綱必須包括所有需要做的試驗,必要時,包括程序的鑒定試驗以及設備的鑒定試驗、樣機鑒定試驗、安裝前的複核試驗、調試試驗和運行階段的監測試驗。
9.2.2必須按書面試驗程序做試驗。書面程序列有設計文件中規定的要求和驗收限值,並包括一些規定,以保證試驗的先決條件均已具備、試驗是在合適的環境條件下由受過適當訓練的人員使用已正確標定的儀錶來進行。試驗結果必須以文件形式給出並加以評定,以保證滿足規定的試驗要求。
9.3 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標定和控制
9.3.1為了確定是否符合驗收準則,必須制定一些措施,以保證所使用工具、量具、儀錶和其他檢查、測量、試驗設備和裝置都具有合適的量程、型號、準確度和精度。
9.3.2為了使準確度保持在要求的限值內,在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之前,對影響質量的活動中所使用的試驗和測量設備必須進行控制、標定和調整。當發現偏差超出規定限值時,必須對以前測量和試驗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重新評定已試驗物項的驗收。必須制定控制措施,以保證適當地裝卸、貯存和使用已標定過的設備。
9.4檢查、試驗和運行狀態的顯示
9.4.1核電廠各物項的試驗和檢查狀態,必須通過使用標記、列印、標籤、籤條、工藝卡、檢查記錄、實體位置或其他合適的方法予以標識,指明經過試驗和檢查的物項是否可驗收或列為不符合項。必須在物項的整個製造、安裝和運行中按需要保持檢查和試驗狀態的標識,以保證只能使用、安裝或運行已通過了所要求的檢查和試驗的物項。
9.4.2必須制定一些措施,以顯示核電廠系統和部件的運行狀態,例如在閥門和開關上掛標示牌,以防止誤操作。
10對不符合項的控制
10.1概述
必須制定一些措施,控制不滿足要求的物項,以防止誤用或誤裝。為了保證對不符合要求的物項的控制,在實際可行時必須用標記、標籤或實體分隔的方法來標識不符合要求的物項。必須為不符合要求的物項或帶有缺陷的物項制定控制下一步工序、交貨或安裝的措施,形成文件並予以實施。
10.2對不符合項的審查和處理
必須按文件規定的程序對不符合要求的物項進行審查,並確定是否不加修改地接受、拒收、修理或返工。必須規定對不符合項進行審查的責任和對不符合項進行處理的許可權。對已經接受的不符合要求(包括偏離採購要求)的物項,必須通知採購人員,必要時,向指定的機構報告。對已接受的變更,放棄要求或偏差的說明都必須形成文件,以指明不符合要求的物項“竣工”狀態。必須按合適的程序,對經修理和返工的物項重新進行檢查。
11糾正措施
質量保證大綱必須規定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證鑒別和糾正有損於質量的情況,例如故障、失靈、缺陷、偏差、有缺陷或不正確的材料和設備以及其他方面的不符合項。對於嚴重的有損於質量的情況,大綱必須對查明起因採取糾正措施作出規定,以防止其再次出現。對於嚴重的有損於質量的情況,必須用文件闡明其鑒別、起因和所採取的糾正措施,並向有關各級的管理部門報告。
12記錄
12.1質量保證記錄的編寫
必須在質量保證大綱管理中編寫足夠使用的質量保證記錄。記錄中必須有質量的客觀證據,包括審查、檢查、試驗、監查、工作執行情況的監視、材料分析等的結果;電廠運行日誌以及與質量密切相關的資料,例如人員的考核、程序和設備的鑒定資料、需作的修理和其他有關的文件。所有質量保證記錄都必須字跡清楚、完整、並與所記述的物項或服務相對應。
12.2質量保證記錄的收集、貯存和保管
12.2.1必須按書面程序和細則建立並執行質量保證記錄製度。該制度必須能保存足夠的記錄,以便提供影響質量的活動的證據和說明物項運行前狀況的基準數據,必須為記錄的鑒別、收集、編入索引、歸檔、貯存、保管和處置作出規定。記錄的貯存方式必須便於檢索,並將記錄保存在適當的環境中,以盡量減少變質或損壞和防止丟失。
12.2.2必須以文件的形式對質量保證記錄、有關的試驗材料和樣品的保存時間做出規定。正確地標明核電廠物項“竣工”狀態的記錄,必須在該物項從製造直到貯存、安裝及運行的有效壽期內,由營運單位或由其指定的部門保存。對於不需要全壽期保存的記錄,必須根據該記錄的類別規定相應的保存時間。必須根據書面程序處置記錄①。
①進一步說明見安全導則HAF0402。
13監查
13.1概述
必須採取措施驗證質量保證大綱的實施及其有效性。必須根據需要執行有計劃的、有文件規定的內部及外部監查制度,以驗證是否符合質量保證大綱的各個方面,並確定大綱的有效性。監查必須根據書面程序和監查項目表(提問單)進行。負責監查的單位必須選擇和指定合格的監查人員。參加監查的人員必須是對所監查的活動不負任何直接責任的。在內部監查時,對被監查的活動的實施負有直接責任的人,不得參與挑選監查小組人員的工作。監查人員必須用文件給出監查結果,必須由對被監查的領域負責的機構對監查中所發現的缺陷進行審核和糾正。必須採取後續行動,以驗證糾正措施的實施。
13.2監查的計劃安排①
必須根據活動情況及其重要性來安排監查計劃,在出現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時必須進行監查:
(1)有必要對大綱的有效性進行系統和獨立的評價時;
(2)在簽訂合同或發給訂貨單前,有必要確定承包者執行質量保證大綱的能力時;
(3)已簽定合同並在質量保證大綱執行了足夠長的一段時間之後,有必要檢查有關部門在執行質量保證大綱、有關的規範、標準和其他合同文件中是否行使所規定的職能時;
(4)對質量保證大綱中規定的職能範圍進行重大變更(例如機構的重大改組或程序的修訂)時;
(5)在認為由於質量保證大綱的缺陷會危及物項或服務的質量時;
(6)有必要驗證所要求的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時。
①進一步說明見安全導則HAF0409。
在核電廠安全規定中下列名詞術語的含義為:
運行狀態
正常運行或預計運行事件兩類狀態的統稱。
正常運行
核電廠在規定運行限值和條件範圍內的運行,包括停堆狀態、功率運行、停堆過程、啟動、維護、試驗和換料。
預計運行事件①
在核電廠運行壽期內預計可能出現一次或數次的偏離正常運行的各種運行過程;由於設計中已採取相應措施,這類事件不致於引起安全重要物項的嚴重損壞,也不致導致事故工況。
事故(事故狀態)
事故工況和嚴重事故兩類狀態的統稱。
事故工況
以偏離②運行狀態的形式出現的事故,事故工況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由恰當設計的設施限制在可接受限值以內,嚴重事故不在其列。
設計基準事故
核電廠按確定的設計準則在設計中採取了針對性措施的那些事故工況。
嚴重事故
嚴重性超過事故工況的核電廠狀態,包括造成堆芯嚴重損壞的狀態。
事故處理
為使核電廠恢復到受控安全狀態並減輕事故後果而採取的一系列階段性行動,行動階段的順序如下:
(1)事故序列在發展中,但尚未超出核電廠設計基準的階段;
(2)發生嚴重事故,但堆芯尚未損壞的階段;
(3)堆芯損壞后的階段。上述八個術語相互間的關係參見附圖1。
①屬於預計運行事件的事例有:正常電源斷電和汽輪機脫扣、核電廠正常運行中個別部件的誤動作、控制設備中個別元件失靈和主泵斷電等。
②偏離的例子有較大的燃料破損、冷卻劑喪失事故等。
核安全(安全)
完成正確的運行工況、事故預防或緩解事故後果從而實現保護廠區人員、公眾和環境免遭過量輻射危害。
安全系統①
安全上重要的系統,用於保證反應堆安全停堆、從堆芯排出餘熱或限制預計運行事件和事故工況的後果。
保護系統
有各種電器件、機械器件和線路(從感測器到執行機構的輸入端)組成的產生與保護功能相聯繫的信號系統。
①安全系統包括保護系統、安全執行系統和安全系統輔助設施。安全系統的部件可以專用於執行安全功能,亦可在某些運行狀態下執行安全功能而在另一些運行狀態下執行非安全功能(見附圖2)。
安全執行系統
由保護系統觸發用以完成必需的安全動作的設備組合。
安全系統輔助設施
為保護系統和安全執行系統提供所需的冷卻、潤滑和能源等服務的設備組合。
上述五個術語相互間的關係參見附圖2。
可接受限值
國家核安全部門認可的限值。
能動部件①
依靠觸發、機械運動或動力源等外部輸入而行使功能,因而能以主動態影響系統的工作過程的部件(參見”非能動部件”)。
調試②
核電廠已安裝的部件和系統投入運行並進行性能驗證,以確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滿足性能標準的過程。調試由反應堆裝載燃料前和反應堆進入臨界、鏈式裂變反應在持續進行中兩種條件下的試驗組成。
共因故障③
由特定的單一事件或起因導致若干裝置或部件功能失效的故障。
建造
包括核電廠的部件製造、組裝、土建施工、部件和設備的安裝及有關聯的試驗在內的過程。
退役
核電廠最終退出運行的過程
①能動部件的例子有:泵、風機、繼電器和晶體管等。應強調指出實際上這一定義只能是比較籠統的(非能動部件的定義也是如此),某些部件,如爆破膜、逆止閥、安全閥、噴射器和某些固態電子器件等,需要對其特性進行專門研究后始可列屬能動部件或非能動部件。
②審批過程通常以廠址選擇、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命名的六個主要階段組成。六個階段中若干階段可交叉進行,如建造或調試和運行。
③例如設計缺陷、製造缺陷、運行和維修差錯、自然事件、人為事件、信號飽和或源自其他操作、故障或環境條件改變的意外的級聯效應。
設計
制定核電廠及其組成部分的方案和詳細圖紙,進行支持性計算並制訂技術規格書的過程及其成果。
多樣性
為執行某一確定功能設置多重部件或系統,這些部件或系統總起來說具有一個或幾個不同屬性①。
燃料組件
作為一個整體裝入堆芯,爾後又自堆芯撤除的燃料元件組。
燃料元件
以燃料為其主要組成部分的最小獨立結構件。
功能隔離
為防止線路或系統的功能受到相鄰線路或系統的運行方式或故障的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檢查
通過檢驗、觀察或測量等手段,確定材料、零件、部件、系統、構築物及工藝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
許可證〈執照)
由國家核安全部門頒發的,申請單位據以確定核電廠廠址、進行核電廠的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動的授權證書。
營運單位
持有國家核安全部門許可證(執照),負責經營和運行核電廠的單位。
運行
為實現核電廠的建廠目的而進行的全部活動,包括維護、換料、在役檢查及其他有關活動。
①不同屬性的例子有:不同的運行條件、大小不等的設備、不同的製造廠、不同的工作原理以及基於不同物理方法、不同類型的設備。
運行限值和條件
經國家核安全部門認可的,為核電廠的安全運行列舉參數限值、設備的功能和性能及人員執行任務的水平等一整套規定。
非能動部件①
毋需依賴外部輸入而執行功能的部件。非能動部件內一般沒有活動的組成部分,其功能的執行系在感受到某種參數,如壓力、溫度、流量的變化后完成。然而,基於不可逆動作或變化、又十分可靠的部件,可劃為這個類別。
實體分隔
(1)幾何分隔(增大間距、改變走向等);
(2)設置適當的屏障;
(3)前兩者的結合。
假設始發事件
經鑒明可能導致預計運行事件或事故工況及其後續故障效應的事件②。
規定限值
由國家核安全部門確定或認可的限值。
質量保證
為使物項或服務與規定的質量要求相符合併提供足夠的置信度所必需的一系列有計劃的系統化的活動。
多重性
通過設置數量高於最低需要的單元或系統(相同的或不同的),以達到任一單元或系統的失效不致於引起所需總體安全功能喪失的措施。
餘熱
放射性衰變和停堆后裂變所產生的熱量以及積存在反應堆結構材料中和傳熱介質中的熱量之總和。
①非能動部件的例子有:熱交換器、管道、容器、電纜和構築物。應強調指出,實際上這一定義只能是比較籠統的(能動部件的定義也是如此)。某些部件,如爆破膜、逆止閥、安全閥、噴射泵和某些固態電子器件等,需要對其特性進行專門研究后始可列屬能動部件或非能動部件。
②假設始發事件的主要原因有:可信的設備故障和人員差錯(核電廠內外)、人為事件或自然事件。核電廠假設始發事件的清單(明細表)必須經國家核安全部門認可。
安全功能
為安全著想必須完成的特定目的。
安全組合
用於完成某一特定假設始發事件下所必需的各種動作的設備組合,其使命是防止事件的後果超過設計基準規定的限值。
安全系統整定值
為防止出現超過安全限值的狀態,在發生預計運行事件和事故工況時啟動有關自動保護裝置的觸發點。
單-故障
導致某一部件不能執行其預定安全功能的一種隨機故障。由單一隨機事件引起的各種繼發故障,均視作單一故障的組成部分。
廠址、廠區
具有確定的邊界,在核電廠管理人員有效控制下的核電廠所在領域。
廠區人員
在廠內工作的全部人員,包括在編的和臨時的。
廠址選擇
為核電廠選擇合適廠址的過程,包括針對有關設計基準的評定。
試驗
為確定或驗證物項的性能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使之置於一組物理、化學、環境或運行條件考驗之下的活動。
最終熱阱
接受核電廠所排出餘熱的大氣或水體,或兩者的組合。
廢物處理
有利於安全或經濟的改變廢物特性的處理過程,其三種基本途徑為:
(1)減容;
(2)去除廢物中的放射性核素;
(3)改變成分。
設計基準外部事件
與某個外部事件或幾個外部事件組合有關,能表達其特徵,選定用於核電廠全部或其任何部分的設計參數值。
外圍地帶
直接圍繞廠區、須在人口分布和密度、山地和水的利用等方面考慮採取應急措施的可能性的地帶。
區域
足以把與某一現象有關的或某一特定事件影響所及的所有特徵都包含在內的足夠大的一個地理區域。
物項
材料、零件、部件、系統、構築物以及計算機軟體的通稱。
客觀證據
基於觀察、測量或試驗的、可被驗證的、關於某物項或服務質量的定量或定性資料、記錄或事實說明。
合格人員
符合特定要求、具備一定條件、而且被正式指定執行規定任務和承擔責任的人員。
能動斷層
在地表或接近地表處有可能引起明顯錯動的斷層。
對供方的評價
對供方的管理體系進行評價,以確定供方是否有能力生產或提供規定質量的物項或服務,並是否有能力提供據以驗收其物項或服務的證據。
運行人員
廠區人員當中參加核電廠運行的人員。
運行記錄
記載著核電廠運行情況的歷史資料,如儀錶記錄紙、各種證書、運行日誌、計算機列印輸出和磁帶等。
核電廠運行管理者
由核電廠營運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委任的負責指揮核電廠運行,並承擔直接安全責任的人員(或組織)。
安全限值
過程變數的各種限值,核電廠在這些限值範圍內運行已證明是安全的。
記錄
為各種物項或服務的質量以及影響質量的各種活動提供客觀證據的文件。
技術規格書(技術條件)
一種書面規定,說明產品、服務、材料或工藝必須滿足的要求,並指出確定這些規定的要求是否得到滿足的程序。
文件
對於質量保證有關的活動、要求、程序或結果加以敘述、定義、說明、報告或證明的文字記錄或圖表資料。
檢驗
檢查工作的一部分,包括對材料、部件、供應品或服務進行調查,在只靠這種調查就能判斷的範圍內確定它們是符合規定的要求①。
不符合項
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因而使某一物項的質量變得不可接受或不能確定。
監查
通過對客觀證據的調查、檢查和評價,為確定所制定的程序、細則、技術規格書、規程、標準、行政管理計劃或運行大綱及其他文件是否齊全適用,是否得到切實遵守以及實施效果如何而進行的審核並提出書面報告的工作。
①質量保證檢驗一般採用無損檢驗,包括手動檢驗、計量和測量。
附錄I
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導則目錄
HAF0401核電廠質量保證大綱的制定
HAF0402核電廠質量保證記錄製度
HAF0403核電廠物項和服務採購中的質量保證
HAF0404核電廠建造期間的質量保證
HAF0405核電廠調試和運行期間的質量保證
HAF0406核電廠設計中的質量保證
HAF0407核電廠質量保證組織
HAF0408核電廠物項製造中的質量保證
HAF0409核電廠質量保證監查
HAF0410核燃料組件採購、設計和製造中的質量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