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律師協會

山東省律師協會

山東省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對全省執業律師實施行業管理,提供行業服務,接受山東省司法廳、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指導。

協會概況


山東省律師協會
山東省律師協會
山東省律師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協會章程》成立,接受山東省司法廳的監督指 導,對全省執業律師實行行業管理的社會團體法人。
1980年10月,本會在濟南召開全省第一次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自成立以來,本會在司法部、全國律協和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下,積極發揮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有效地促進了山東省律師行業有序、健康、快速發展。自六屆理事會,理事全部由執業律師構成,組建了獨立的秘書處,制定了基本的行業管理制度與會議規則,為探索完善“兩結合”管理體制、進一步發揮協會職能作用奠定了堅實基礎。
2011年4月,全省第七屆律師代表大會在濟南召開,選舉產生了第七屆理事會,在完善“兩結合”管理體制上邁出了新的步伐,設立專職會長,加強對協會日常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監事會,促進協會工作依法規範運行;根據《律師法》規定的協會職能和山東律師業發展實際,修訂完善章程。
本會組織架構: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監事會是全省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對全省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辦本會日常工作;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研究指導律師業務發展的專門工作機構。
秘書處下設:辦公室、綜合調研部、會員部、業務培訓部、信息中心、山東律師編輯部。
專門委員會包括:行業管理委員會、戰略發展委員會、權益保障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宣傳聯絡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法律援助與公益委員會、女律師委員會、青年律師委員會、文體委員會、紀律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包括:刑事辯護業務委員會、民事業務委員會、商事業務委員會、知識產權業務委員會、涉外業務委員會、行政業務委員會、金融證券業務委員會、房地產與建築工程業務委員會、公司業務委員會、海事海商業務委員會、婚姻家庭業務委員會、勞動關係業務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業務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業務委員會、投資業務委員會、環境保護業務委員會、半島藍色經濟區律師服務團、黃河三角州高效生態經濟區律師服務團、山東省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律師服務團、山東省農民工維權工作站。
截止2010年底,全省共有律師事務所1105家(其中國資所43家、合夥所843家、個人所219家)、公職律師辦公室8家、公司律師事務部8家,同比增長11.65%;律師12599人(其中專職律師11608人、兼職律師483人、法律援助律師386人、公職律師67人、公司律師55人),同比增長19.64%;2010年辦理各類法律事務859244件,同比增加11.35%,業務收費13.9億元,同比增長17.14%。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管理體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職能,保障律師合法權益,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促進律師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中文名稱:山東省律師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SLA 。
第三條 山東省律師協會(以下稱本會)是山東省律師的自律組織,依據法律和本章程對全省律師提供行業服務,實施行業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忠於律師事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反映律師訴求,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提升律師綜合素質,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而奮鬥。
第五條 本會及本會會員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下稱全國律協)會員,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接受全國律協的指導。
第六條 全省各設區的市應當設立律師協會。
本會和各市律師協會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分會。
本會對全省各市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本會接受山東省司法廳和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九條 本會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章 職 責
第十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執業規範、業務指引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監督和指導律師事務所開展自律管理;
(四)監督和指導全省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
(五)組織開展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檢查和監督,受理並查處對會員的投訴;
(六)規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並對其進行培訓和考核;
(七)組織開展律師業務培訓、理論研討,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八)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九)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十)協調與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之間的關係;
(十一)調處律師事務所之間、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之間、律師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二)積極宣傳律師工作,樹立行業良好形象;
(十三)對表現優秀或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表彰;
(十四)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五)山東省司法廳、全國律協指定或委託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各市律師協會和在山東省轄區內依法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團體會員。經山東省司法廳許可執業的律師為本會個人會員。
持本會及各市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證的實習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全國律協關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接受管理。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內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公共管理的權利;
(三)享有向本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及其他救濟的權利;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業務培訓、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本會信息資源;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或者反映其他情況;
(八)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本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監督、指導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法律援助活動和公益活動;
(六)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七)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按規定交納會費;
(九)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信息資源;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傳達、學習、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遵守本會制定的行業規範;
(二)組織律師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本會的監督、指導和管理;
(三)監督、教育本所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
(四)組織本所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五)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並代收個人會費;
(六)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七)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三年召開一次。
出現重大事項,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五分之一以上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集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且熱心行業公益活動的本會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各市律師協會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為下一屆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代表任期三年,選舉或推舉辦法由本會另行制定。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本會及各市律師協會秘書長列席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大會,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聯繫會員、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六)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重大資產管理及購置、處置方案;
(八)制定、修改會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九)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在全省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由本會理事會罷免其代表資格及在本會擔任的一切職務。
第二十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召開前15日,常務理事會應召開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應當決定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人選,由主席團醞釀提案及決定其他準備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
選舉和表決的具體方式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第二十二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生效。
代表的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第五章 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會長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全省律師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
理事從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及臨時會議,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增補理事;
(三)選舉、推薦本省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和理事候選人;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和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監督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工作;
(九)在全省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十)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主持本會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通過副秘書長人選;
(二)批准秘書處機構設置方案;
(三)批准設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對其年度工作進行考核;
(四)討論決定本會重要工作事項;
(五)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六)討論決定年度工作報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要點;
(七)其他經理事會授權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秘書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每年度會長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監事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副會長、常務理事每年向理事會、監事會提交書面履職情況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接受理事會授權領導常務理會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三)簽署本會文件;
(四)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報山東省司法廳和全國律協備案。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每屆任期三年。
監事從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本會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對全省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編製監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要點;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處履行職責;
(三)監督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四)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主決定列席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
(五)監督、審計會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章程規定或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長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召開監事會會議。
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每年向監事會提交書面年度工作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名單報山東省司法廳和全國律協備案。
第七章 秘書處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辦本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列席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並及時報告實施情況;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設置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五)向常務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六)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七)完成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機關的關係。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根據行業管理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條 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一般由本會理事擔任。
本會應當設立以下專門委員會:
(一)行業管理委員會;
(二)行業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
(三)權益保障委員會;
(四)紀律委員會;
(五)教育培訓委員會;
(六)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研究指導律師業務發展的專門工作機構。各專業委員會分別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四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成員採取自願報名、組織推薦、民主測評與專家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從本會符合條件的會員中遴選。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可以向常務理事會申請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該專業委員會顧問。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每年應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九章 表彰 懲戒 複查
第四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紀律委員會評議后,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給予表彰:
(一)在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熱心公益事業,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和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取得突出成績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發表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出版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的;
(五)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成績顯著的;
(六)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表彰的;
(八)其他應予表彰的情形。
市律師協會認為有需要表彰的會員,應將有關事迹材料上報本會秘書處,由其轉交紀律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紀律委員會負責審查對會員的投訴,並對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提出相應懲戒建議,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給予懲戒。
會員不服市律師協會對其作出的懲戒決定,可向本會紀律委員會申請複查。
第四十五條 紀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案件、提出懲戒建議或複查建議時,不得少於三人。
紀律委員會具體工作規則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四十八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
各市律師協會代本會收取會費,並於本年度考核結束時,將會費上繳本會。
市律師協會及會員不得截留、挪用、拖欠本會會費。
第四十九條 會費收繳、管理、使用辦法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制定。理事會可在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確定的範圍內,根據情況做出適當調整。
第五十條 本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山東省司法廳、山東省民政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制定會費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就會費收支情況發布公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二)章程規定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抵觸的;
(三)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的。
第五十四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表決。
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且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第十二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法律規定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必須經全省律師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司法廳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山東省司法廳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用於發展本省律師事業。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召開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出席會議的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必須超過半數,會議所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報山東省司法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所獲榮譽


2020年12月30日,被授予“2020年度省級文明單位”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