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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向東
北京回龍觀原鎮委書記
郭向東,曾任北京市昌平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昌平百善鎮、回龍觀鎮黨委書記。
2017年1月3日,北京高院終審判處郭向東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70萬元。
曾任北京市昌平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昌平百善鎮、回龍觀鎮黨委書記。
2015年1月30日,郭向東被北京市公安局拘留,
2015年2月12日,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郭向東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2016年5月12日,原北京市昌平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回龍觀鎮鎮委書記郭向東,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在北京二中院受審。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7 年間,他在擔任昌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期間,夥同北京浴龍溫泉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然濤,在昌房公司開發富松居住小區項目的過程中,以支付虛假“中介費用”的名義,將昌房公司資金人民幣2000萬元轉入浴龍公司賬戶,予以侵吞。
在2004年至2014年間,他在任職期間,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攬、土地項目開發、拆遷等事項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400餘萬元。
2016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一審查明,2004年至2007年間,郭向東利用擔任昌房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夥同北京浴龍溫泉有限責任公司(后更名)法定代表人裴某(另案處理),在昌房公司向北京龍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轉讓富松居住小區項目的過程中,虛構項目轉讓系浴龍公司介紹並促成的事實,以支付浴龍公司中介費的名義,騙取昌房公司2000萬元后予以侵吞。
此外, 2004年至2014年間,郭向東先後利用在昌房公司、銘嘉公司以及昌平區百善鎮、回龍觀鎮擔任領導幹部,全面負責昌房公司、銘嘉公司經營管理,主持百善鎮、回龍觀鎮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1413萬餘元。2015年1月30日,郭向東因受賄被查,其主動交代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案發後,受賄款物已全部追繳。
郭向東當庭認罪。法院認為,郭向東的行為構成貪污、受賄罪,應數罪併罰。鑒於郭向東具有自首、如實供述和坦白情節,且能主動退繳所貪公款,受賄款物已追繳等,可依法從輕處罰。
郭向東的犯罪行為發生后,《刑法修正案(九)》及配套司法解釋相繼頒布施行,對貪污和受賄犯罪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調整,法院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等,以貪污罪判處郭向東十二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十二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
鑒於郭向東貪污犯罪屬於自首,本人真誠悔罪,且能主動退繳全部贓款,積極挽回經濟損失,法院對郭向東的貪污罪依法減輕處罰;鑒於郭向東受賄犯罪屬於本人主動坦白絕大部分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法院對郭向東所犯受賄罪依法從輕處罰。根據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郭向東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應當對郭向東在確定從寬幅度時予以考慮。
最終,北京高院以郭向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