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市的一級國家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級人民政府是市的一級國家行政管理部門。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城市的國家行政機關。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城市的國家行政機關。
第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請示、報告,以及向下級人民政府發出的指示、命令等,均由市長簽署。
第二、市長全面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對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全面負責,副市長協助市長開展工作,或受市長委託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三、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由市長集中正確意見,最後做出決定。
第四、市長有權就市政府的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等市政府組成人員,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名。
(1)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市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人員。
(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力等。
(5)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管理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行政事務的職能機構、稱為局、委員會、科、辦公廳等。
(1)綜合經濟管理機構
(2)專業經濟管理機構
(3)監督管理機構
(4)社會管理機構
(5)安全司法機構
(6)內務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