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規劃
礦產資源規劃
礦產資源規劃是法定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編製的國家對一定時期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具體安排的書面文件,礦產資源規劃制度,則是關於礦產資源規劃編製和實施的一整套程措施和方法,是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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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礦產資源規劃英文名稱:mineral resource planning
定義:按規定程序制定和批准的用於指導礦產勘查、開發的綜合性綱要。它具有戰略性、指導性、綜合性、分配性、政策性和預測性。
所屬學科:資源科技(一級學科) ;礦產資源學(二級學科)本內容由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釋文礦產資源規劃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指一一個國家或地區,為協調社會經濟發展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以資源的合理積累、儲備、消耗及保護生態環境為主要內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用於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以及制定具體礦產資源政策的綜合性規劃。中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其目的:一是為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宏觀調控;二是協調當前與長遠、國內與國外、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三是節約利用有限的礦產資源,有效保護資源與環境,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礦產資源規劃包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地區礦產資源規劃。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礦產資源的實際情況組織編製,報國務院批准后實施。地區礦產資源規劃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編製。為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促進我國礦業持續健康發展,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依據《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規劃》以2007年為基期,2015年為規劃期,展望到2020年。 《規劃》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指導性文件,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