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簡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而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並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其中,公共服務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類設施。
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
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託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
最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分類標準和舊的用地分類標準對比分析如下: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務設施用地,其核心內涵在於必須控制以保障滿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務設施,分為 9 個種類:
1、“行政辦公用地”將原國標“行政辦公用地”縮小範圍,僅包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等非營利性設施用地,市場經濟體制下轉軌為商務辦公的設施用地則歸入本標準分類的“商務設施用地”中。
2、“文化設施用地”將原國標“文化娛樂用地”縮小範圍,僅包括圖書、展覽等公益性文化活動設施用地。原標準“新聞出版用地”、“文化藝術團體用地”、“廣播電視用地”的報社、出版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除了事業單位的辦公設施用地以外,納入本方案“藝術傳媒產業用地”,原標準“廣播電視用地”的轉播台、差轉檯等用地納入本方案“廣播電視設施用地”。
3、“教育科研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中學、小學、科研事業單位等用地,包括為學校配建的獨立地段的學生生活用地。在保留原有“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特殊學校”小類的基礎上,將原“成人與業餘學校”按照公共性和商業性的劃分,分列入“高等院校用地”以及“其他服務設施用地”,並新增“中小學用地”小類。
4、“體育用地”指基本的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小類與原國標一致。但是,高爾夫球場、賽馬場、溜冰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體用地”。
5、“醫療衛生用地”指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原“休療養用地”納入本方案的“旅館用地”。其分為四個小類,將原“醫院用地”按照對環境的要求拆分為“醫院用地”和“特殊醫療用地”,將原“衛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庫納入“其他醫療衛生用地”,而新的“衛生防疫用地”中增加了新的動物檢疫站等內涵。
6、“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指為社會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務的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養老院、孤兒院等用地。原國標分類中社會福利院等歸入“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為了體現政府對社會福利的保障職能,本標準將其單列為中類。
7、“文物古迹用地”延續原標準中的定義,同時參考了《文物保護法》中的相關定義,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且沒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物、構築物、遺址、墓葬等用地。
8、“外事用地”原在特殊用地中,考慮到其對城市公共設施以及公用設施的需求,因此將其納入“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指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9、“宗教設施用地”指宗教活動場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