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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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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是選舉人使用自己選舉權利的一種方式,有選舉人將所要選的人的姓名寫在票,或在印有候選人姓名的選票上做出標記,投入票箱。可以填寫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不寫,不寫則成為不記名投票。投票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對參與投票的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李准 《李雙雙小傳·春筍》:“這個生產小隊的社員在選舉生產隊長,採用的方法是無記名投票方式。”
投票是企業維護品牌的一種形式。
[vote;cast a vote] 選舉或表決時,把表示自己意向的票投入票箱。
選舉或表決議案的一種方式。將候選人的姓名或對議案的意見寫在票子上,稱為明票!或在預先印好的票子上做出標誌不記名,稱之為暗票!后投入票箱。
李准 《李雙雙小傳·春筍》:“這個生產小隊的社員在選舉生產隊長,採用的方法是無記名投票方式。”
投票制度規定了選民表達民意的方式,以及把這些民意轉化成結果的方法。研究投票制度的學問被稱為“投票理論”,始於18世紀,對各種投票制度提出嚴謹定義和改良建議,屬於政治學、經濟學、和數學的子學科。
大部分投票制度以少數服從多數的理念為基礎,通常是某一方案若獲逾半數選民支持則會通過。然而,當可供選擇的方案多於兩個,可能沒有一個選項獲過半數支持,採用不同的投票制度便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所以,採用哪一種投票制度對選舉結果有重要影響。
投票制度會詳細規定“選票”的形式,以及計算投票結果的演演算法。投票結果可能是單一候選人獲勝,也可能是多人獲勝,如立法機構的選舉。投票制度也會表明選民的投票權如何分配,以及選民如何被分配到獨立的選區。
選舉的實際操作通常並不是投票制度關心的課題。投票制度不會指明選票是用紙張製成,或用打卡票,或是電子投票。投票制度也不會指明如何保護選民隱私、如何正確地計算選票、或誰擁有投票權。這些是屬於更廣泛的 選舉或 選舉制度的研究範圍。
不同投票制度有不同形式的選票。在次序投票制里,如同排序複選制和波達計數法(Borda Count),選民根據支持程度將選項排序。而在計分投票制(Range voting)里,選民則給每個選項評分。在多數制(也被稱為“最高票者當選制”)中,選民只能選擇一個項目;而在認可投票制里,選民可以選擇任何候選項目;在與能投票制中,選民可以在選票上圈選多個候選項目。其中,可圈選的項數,可依據不同民情而設定不同計算公式。而在累積選舉制里,選民可以投給同一個候選人許多票。
其他投票制度的選票還有其他安排,例如選民可以寫下候選人的姓名,或者選民可以否決所有選項(如果成立,則選舉就必須從提名階段重新進行)。
許多選舉以“一人一票”的概念進行,即每名選民的選票有相同價值。然而,例如在公司的選舉里,選票的價值通常依據投票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計算,變成“一股份一選票”。
在部分選舉中,選票的價值因應投票者的地位而定。而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投票平手時,其中一名投票者獲特權再投一票以決定勝負。擁有這種特權的投票者可能原先並沒有投票權,例如美國參議院中,美國副總統一般情況下沒有投票權,他只能在議會投票平手時,才可以投票,所以實際上他那一票的價值是較一般選票為少。
選票份量和選票動員力是不同的,因為每名人士不一定是各自獨立行事,他們往往會組織起來共同投票。動員力高的投票團體,其成員投票選擇近乎一致(例如議會裡的政黨),足以改變選舉結果。議會中政黨會組成聯盟以增加影響力。
不少投票制度的要求比過半數更為嚴格,例如要求絕對多數才能改變現狀,最極端的例子是要求全體一致通過的制度。如果投票旨在決定是否接受新成員加入,否決新成員加入的選票被稱為“黑球反對票”(Blackball)。
另一種改變現狀的機制,則要求參與投票人數符合法定最低人數要求。通常法定人數指參與投票人數,而不是投票支持的人數,但這種制度往往促使反對者以拒絕投票的方法,阻止會議達到法定人數。
選舉通常為了選出多名立法機構成員。選舉可以不劃分選區,也可以由各自的選區選出代表。
以色列等國家便採用單一選區的制度來選出整個國會。而愛爾蘭、比利時等則將國家劃分為許多小型選區。美國、英國則採用單一獲勝者的制度。一些則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亦有將小型地區歸入大型選區的制度。
選區劃分和議席分配的方式可能會戲劇性地改變選舉結果。依據人口普查所得的人口數據,選區會重新分配議席數目。而重新劃分選舉區則是將選區的界線重新調整。兩種過程都有可能改變選舉的結果,因此都極具政治爭議性。有時也可能被政治操作而導致選區劃分不公,被稱為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