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機動財力
地方機動財力
地方機動財力是指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由地方政府自行支配的一部分預算資金。
機動財力對地方來說顯得特別重要,它對於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發揮地方預算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地方因地制宜、靈活機動地解決一些本地區經濟、文化或公益方面的資金需要有著重要意義。
地方機動財力包括地方預算的預備費、超收分成(或增收分成)和支出結餘等。
地方機動財力, 是按照國家規定, 未指定具體開支範圍或用途、由各地自行掌握的一部分財政資金, 這部分資金留給地方因地制宜的辦些事業或解決某些特殊需要及臨時性開支。確定地方機動財力是,防政管理體制巾的一個重要問題, 特別是在集權或相對集權的體制下, 顯得更為必要。
在一九八〇年以前的各種財政管理體制下, 地方的財權與財力是從兩個方面來確定的,
一是匆分各級對政的收支範圍;
二是確定地方機動財力。
通過劃分收支範圍而確定的地方財力, 一般是指定具體用途的, 俗話說:“一個蘿蔔一個坑”,地方支出大部分是以“條條”為主安排。
在這樣的體制下, 地方名義上是一級財政,有一級頂算, 對下地區頂算有適當的調劑權, 而實際上是很准調劉使用的。由於我國幅員遼闊, 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 需要情記也不一樣, 中央很難照顧到地方各方面的需要, 而且事無巨細都集中在中央一級, 既不利於中央集中精力解決重大問題, 也不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
為此,在各沖財政管理體制中, 除了劉分收支範圍外, 還要確定地方機動財力。
建國初期, 為了克服當時財政經濟困難,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一九五〇年三月三日作出了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 要求各地儘可能把財力集中於中央, 要求各地犧牲地方的機動, 以便取得更大的機動。“這微小的機動力量, 如果不放在中央人民政府手裡, 而分散給全國去級地方政府, 其後果必然是把這微小的機動力量喪失無餘。這正象作戰一樣, 把機動兵力分散了, 不是大吃敗仗, 就是難獲全勝, 允許層層級級機動, 必然是全局不機動, 大家不機動。”一九五一年三月十日人民日報社論:事實證明, 雖然當時地方機動財力少了一些, 在某些方面出現了小的困難, 但它避免了國家經濟和人民生活的大困難。一九五一年隨著財政經濟情況的好轉, 開始實行統一領導下分炎管理的財政管理體制, 地方機動財力也隨之增加。在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政務院第九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的預算、執算暫行條例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各級總預算, 均須設置總預備費。”一九五三年八月, 周恩來同志在全國財經會議上明確提出了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方針和指導思想, 指出:“……地方財政, 按照統一制定, 凡超計劃的徵收和節約, 一般歸地方分配。”一九五四年鄧小平同志兼任財政部長的時候, 針對一九五三年財政工作的問題, 對當時的財政預算工作, 概括了六條方針, 其中第三條是:“自留預備費,結餘不上繳。”在以後各時期, 儘管財政管理體制經過多次變化, 但機動財力問題一直是地方各級政府十分關心的問題。某種財政管理體制能否為地方所接受及實行時間的長短, 除了取決於政治經濟形勢外, 地方機動財力是否得當, 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因此, 在設計財政管理體制時,必須適當安排和認真處理這一問題。
地方機動財力應該包括哪些方面(指種類或資金來源均可),大體上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地方機動財力就是指地方預算機動財力, 即由地方自行安排的那部分預算資金, 另一種意見是除了地方預算機動財力外, 還應包括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我認為, 在不同財政管理體制下,地方機動財力的外延不盡相同。
一九八〇年以前, 地方機動財力主要是指地方預算機動財力, 包括:地方預算的預備費、超收分成或增收分成、支出結餘等。
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 雖然也可視為地方的一種機動財力, 但與地方預算機動財力又是有區別的, 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從計劃管理上看, 預備費, 超收分成或增收分成等是納入預算管理的一部分財政資金, 而預算外資金則是不納入預算管理的一部分財政資金;
(二)從機動程度上看, 預備費等機動性較大, 而預算外資金大多數是有既定用途的, 要遵守專款專用原則, 只有在保證原定支出有餘的情況下, 才能調劑使用, 因而機動性是有限的;
(三)從資金的使用時間上看, 預備費一般是在下半年動用, 超收分成, 增收分成及支出結餘一般是在下年度使用, 財政預算外資金一般是當年提取, 當年使用。
一九八〇 年開始, 實行“劃分收支,分綠包干”的財政管理體制, 改過去的“大鍋飯”為“分灶吃飯”;改預算安排上的“條條”為主為“塊塊”為主, 改“千家花錢、一家平衡”為“分級包干,自求平衡” 。每年中央只給地方下達收入任務, 支出不再歸口下達指標, 地方支出由地方各級統籌安排, 在這樣的財政管理體制下, 地方機動財力有了新的變化, 收入包干範圍留地方的部分, 超收入包干基數的分成部分及支出結餘, 成為地方機動財力的主要來源。
按規定, 地方機動財力主要應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增加文農支出及支持支農工業、輕紡工業的發展。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 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戰略重點之一。農業搞上去了, 為輕紡工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也對支農工業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支農工業與輕紡工業的發展又可以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業要發展, 除了正確的政策與科學技術外, 還要增加投資, 因此, 地方在安排機動財力時, 要優先考慮農業的需要, 並適當支持支農工業和輕紡工業的發展。
2.增加智力投資, 提高人們的科學文化水平與健康水平,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黨的十二次代表大會把教育作為四個現代化建設的戰略重點之一, 在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今後事情成敗的一個重要關鍵在於人才, 而要解決人才問題, 就必須使教育事業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有一個大的發展。”鄧小平同志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也指出:“各級領導要象抓好經濟工作那樣抓好教育工作。”發展教育事業, 不增加投資不行,地方應把機動財力的大部分用於發展教育事業, 特別是要注意發展基礎教育和調整中等教育結構。
3.支持第三產業的發展。
第三產業與廣大人民生活直接相關, 為解決當前人民生活中的諸“難”問題, 要大力發展第三產業, 增設商業和服務網點, 努力擴大服務範圍, 開闢新的服務項目, 提高服務質量。因此, 應把地方機動財力的適當部分用於發展第三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