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
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
《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是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一則指導意見。
目錄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條 為規範註冊資產評估師選擇、使用和定義價值類型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資產評估價值類型包括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
第三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第五條 市場價值是指自願買方和自願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的情況下,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進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
第六條 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包括投資價值、在用價值、清算價值、殘餘價值等。
第七條 投資價值是指評估對象對於具有明確投資目標的特定投資者或者某一類投資者所具有的價值估計數額,亦稱特定投資者價值。
第八條 在用價值是指將評估對象作為企業組成部分或者要素資產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對所屬企業的貢獻的價值估計數額。
第九條 清算價值是指在評估對象處於被迫出售、快速變現等非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價值估計數額。
第十條 殘餘價值是指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等的拆零變現價值估計數額。
第十一條 某些特定評估業務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可能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的約束,這些評估業務的評估結論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等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並予以定義。
特定評估業務包括:以抵(質)押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稅收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保險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等。
第十二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考慮本指導意見與其他相關準則的協調。採用本指導意見規定之外的價值類型時,應當確信其符合本指導意見的基本要求,並在評估報告中披露。
第三章 價值類型的選擇和使用
第十三條 在滿足各自定義及相應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的評估結論都是合理的。
第十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選擇和使用價值類型,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
第十五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選擇價值類型,應當考慮價值類型與評估假設的相關性。
第十六條 評估方法是估計和判斷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評估結論的技術手段,某一種價值類型下的評估結論可以通過一種或者多種評估方法實現。
第十七條 當註冊資產評估師所執行的資產評估業務對市場條件和評估對象的使用等並無特別限制和要求時,註冊資產評估師通常應當選擇市場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註冊資產評估師在確定市場價值時,應當知曉同一資產在不同市場的價值可能存在差異。
第十八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當評估業務針對的是特定投資者或者某一類投資者,並在評估業務執行過程中充分考慮並使用了僅適用於特定投資者或者某一類投資者的特定評估資料和經濟技術參數時,註冊資產評估師通常應當選擇投資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十九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是企業或者整體資產中的要素資產,並在評估業務執行過程中只考慮了該要素資產正在使用的方式和貢獻程度,沒有考慮該資產作為獨立資產所具有的效用及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等對評估結論的影響,註冊資產評估師通常應當選擇在用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當評估對象面臨被迫出售、快速變現或者評估對象具有潛在被迫出售、快速變現等情況時,註冊資產評估師通常應當選擇清算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一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當評估對象無法或者不宜整體使用時,註冊資產評估師通常應當考慮評估對象的拆零變現,並選擇殘餘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二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抵(質)押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關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相關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關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抵(質)押物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三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稅收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課稅對象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保險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保險標的物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在符合會計準則計量屬性規定的條件時,會計準則下的公允價值等同於本指導意見下的市場價值;會計準則涉及的現值、可變現凈值、重置成本等可以理解為本指導意見下的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六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對價值類型及其定義進行披露。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