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
國家法律規定的帶薪休假制度
公休假包括“公休假日和公共假日”。是指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帶薪休假制度。
公休假日。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如每工作5天以後休息2天,這2天就是公休假日也稱公休日或者休息日。由於我國規定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得高於40小時,因此一般用人單位實行每周休息兩日。
公共假日。指全體公民享受到假日,如五一、國慶、元旦、春節等,不含部分公民享受到的假日,如六一兒童節、三八婦女節等。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休假的意義越來越突出。公休假是對人的休閑權利的一種尊重,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標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休閑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公休假使人們擁有更多的時間在緊張的工作和生活中放鬆身心。
另外,來自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的一組研究人員近日指出,抽出時間做工作以外的事情,主要是定期度假對健康確有好處,因為人們能夠在假期中得到充分的休息和解壓。
公休假對促進旅遊業發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能帶動旅遊業的升級。人們的休閑權得到尊重,帶動了消費層次的提高,使人們對旅遊產品的選擇也提高了層次,這有助於促進旅遊業從自然觀光的層次向度假休閑的層次發展。其次,公休假的靈活長假有助於克服集中的休假制度的一些缺點。旅遊業本身具有集中性的特點,旅遊產品的消費也具有集中消費的傾向。但過分集中會帶來不少問題。“五一”、“十一”以後許多外出旅遊歸來的人反映,大多數旅遊景點的旅店中檔床位偏少,一些散客不堪高昂住宿費,縮短了旅遊時間提早回家。此外,許多旅遊景點此前因從未接待過如此眾多的遊客一下子亂了陣腳,忙中出錯的事層出不窮,不盡人意之處不一而足。全面實行公休假以後,人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和喜好安排出遊時間,這一方面使旅遊資源得到合理利用,避免旅遊資源由於負擔過重而遭到破壞(這一點對於生態旅遊尤其重要)。另一方面也使遊客獲得真正的休閑娛樂。因為遊客一般有個心理容量,旅遊區的人數太多會感到不舒適,而且也違背了旅遊為了獲得身心的放鬆休閑的初衷。再次,帶薪休假的實行也有助於旅遊業的管理和服務水平的提高,有利於旅遊業長期穩定地發展。
從整個經濟上來看,公休假對國家經濟將起到拉動作用。這是因為旅遊業的發展可以帶動相關的交通、能源、建材等34個行業的發展。延長假期也是政府刺激消費、拉動內需的舉措之一,事實證明也確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