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原則
保密原則
保密原則,是心理諮詢過程中一項基本原則,既是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心理諮詢本身的性質所決定。
保密原則是心理諮詢過程中一項基本原則,既是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心理諮詢本身的性質所決定。心理諮詢師有責任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隱私權,同時也應認識到隱私權在內容和範圍上受到國家法律和專業倫理規範的保護和約束。
政府發展的三個階段:
統治型政府:保密原則
管理型政府:保密原則
指明公開才公開,其它都不公開。保密原則成為基本管理原則的原因:維護“政府無謬誤”的神話。
服務型政府:政府信息公開
一、心理諮詢師有責任向來訪者說明心理諮詢工作者的保密原則,以及應用這一原則的限度;
二、心理諮詢工作中的有關資料,包括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和其他資料,均屬專業信息,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資料之中;
三、心理諮詢師只有在來訪者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諮詢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在因專業需要進行案例討論,或採用案例進行教學、科研、寫作等工作時,應隱去那些可能據以辯認出來訪者的有關信息;
四、心理諮詢師對於心理諮詢服務的記錄、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應指定適當場所及適當人員進行保管,並負有保密的義務;
五、在心理諮詢工作中,一旦發現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況,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必要時應通知有關部門或家屬),或與其他心理諮詢師進行磋商,但應將有關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範圍之內;
六、當心理諮詢師在受衛生、司法或公安機關詢問時,不得做虛偽的陳述或報告。
一、心理諮詢師發現尋求專業服務者有傷害自身或傷害他人的嚴重危險時。
二、尋求專業服務者有致命的傳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時。
三、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時。
四、法律規定需要披露時。
來訪者有殺人事實、謀殺計劃、自殺計劃、虐待老人和兒童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諮詢師必須向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報告,這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心理諮詢師也不能例外。因此,來訪者如果有殺人等犯罪事實,應該先向司法機關自首,然後再尋求心理援助,或者在心理諮詢中不暴露這樣的事實給諮詢師。如果來訪者有自殺或者謀殺的傾向,可以先尋求心理幫助,或可防患於未然,為了挽救來訪者,諮詢師有權向有關機關報告。
五、已經獲得來訪者的披露信息授權,諮詢師應該嚴格按照約定範圍使用該授權。
六、求助者同意將保密信息泄露給他人
七、司法機關要求心理諮詢師提供保密信息。
八、出現針對心理諮詢師的倫理或者訴訟。
九、心理諮詢中出現法律規定的保密問題限制,如報告虐待兒童、老人等。
一、尊重求助者的自主性。
二、體現心理諮詢師的誠信。
三、避免對求助者造成傷害。
四、使求助者獲得安全感。
五、利於建立良好的諮詢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