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衝突
權益衝突
從社會學理論考察,權益衝突是一個涉指範圍十分寬泛的概念,任何事物的矛盾、對立、分歧等,都可以劃歸為權益衝突的範疇。
從法學理論角度來看,權益衝突是指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權利與義務處於非正常狀態,即: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超越了法律預先設定的界限,造成了對其他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的妨礙或侵害;或者,義務的承擔者沒有遵循法定的義務約束而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了對相對人權利的侵害。
1.權益衝突必須表現為社會主體的特定行為;非行為表現的思想、情緒等的對抗,不構成衝突。
2.權益衝突所侵害的對象,不僅是權利主體特定的、具體的法律權利,而且也是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社會秩序和法律制度。典型的權益衝突,常常表現為對權利主體法律權利的侵犯。侵權行為的存在,是以權利行使超過法律界限和對義務的拒絕承擔為形式的。遭受侵犯的權利,可能有特定的權利主體,也可能沒有特定的權利主體,對無特定主體的權利、利益、威望、信譽等的侵犯,是侵權行為表現的形式之一。同時,任何侵權行為實質上都是對一定的社會關係的侵害,是既定法律秩序和制度不能相容的。
總之,權利是以相對人的法定義務的範圍和實際履行能力為限度的,權利主體不顧權利相對人的法定義務範圍和實際履行能力去追逐自我利益,是非法的和不現實的。因此,社會權利主體如果不注意法定權利的界限和社會所能提供的實際條件,盲目地、非善意地主張權利或濫用權利,就必須會導致權益衝突。
權益衝突的類型,是指以權益衝突的程度為標準對衝突所作的性質劃分。一般說來,具體衝突類型的確定,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權益的性質或類型;二是衝突的程度或影響。不同“權益種類”與不同“衝突程度”相結合,產生出不同性質類型的“權益衝突”。在“權益的種類”方面,由於社會主體通過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權利、利益多種多樣,因而決定了劃分權益種類不是一件簡單容易的事情。
1.民事衝突,即社會主體對包括生命權、人身權、物質財產權等在內的法律權益產生的民事性質的爭議、糾紛和侵害。由於這類權益衝突具有民事性質,一般由民事法律予以調整和解決。
2.行政衝突,即社會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或享有政治權益過程中發生的衝突,它包括公民與國家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糾紛,以及社會團體、法人組織與國家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與糾紛。這類權益衝突由行政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3.刑事衝突,即對社會主體的人身權益、物質財產權益和政治權益的刑事侵害。這類衝突既可能發生在公民之間,也可能存在於公民與國家、社會團體和法人組織之中。解決刑事衝突,必須適用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