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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偉
吉林森工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李建偉,男,漢族,1959年12月出生,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18年4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18年11月,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建偉雙開處分。
2019年1月,李建偉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一案,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延邊林區分院依法向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2001年12月,任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金橋實木地板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7年10月,任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金橋木業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
2008年01月,任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金橋地板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
2009年06月,任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兼任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2018年4月18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李建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8年11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李建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建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為謀取職務提拔違規給予他人財物,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兼職取酬;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巨額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濫用職權罪。
李建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貪慾膨脹,損公肥私,擅權妄為,將手中權力淪為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建偉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19年1月,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李建偉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延邊林區分院依法向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建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延邊林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建偉在擔任吉林森工金橋地板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