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能分治

權能分治

孫中山先生第一次表述“權能分治”思想,是在他1922年發表的《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一文中:“政治主權在於人民,或者直接以行使之,或間接以行使之。其在間接行使之時,為人民之代表或者受人民之委託者,只盡其能,不竊其權。予奪之自由仍在人民。”

權能分治


孫中山先生把國家的政治權力分為“政權”(或者“民權”)和“治權”兩部分,他說:“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這兩個力量,一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在我們的計劃之中,想造成的新國家,是要把國家的政治大權分開成兩個。一個是政權,要把這個大權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內,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權可以直接去管理國事。這個政權便是民權。一個是治權,要把這個權完全交到政府的機關之內,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國事務。這個治權,便是政府權。”“權能分治”也就是“權能分開”的意思。

政治權力分類


這樣,國家的政治權力就被分成了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政權”,或者稱之為“民權”,簡稱“權”;一部分是“治權”,簡稱“能”。“權能分治”的目的是為了造就一個為人民謀福利的萬能政府,在人民掌握“政權”的前提下,把“治權”完全交給政府去行使,“如果政府是好的,我們四萬萬人便把他當諸葛亮,把國家的全權都交給他們;如果政府是不好的,我們四萬萬人便可以行使皇帝的職權,罷免他們,收回國家的大權。”

民權分類


孫中山把“民權”又分為四個部分,以便於人民理解和行使,它們是:“民有選舉官吏之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製法案之權,民有複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即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和複決權。這其中,選舉權和罷免權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權力,孫中山對其極為重視,他用了一個形象的比喻來說明這個問題,“對於政府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一面可以調回來,來去都可以從人民的自由。這好比是新式的機器,一推一拉,都可以由機器的自動。”而創製權和複決權是人民管理國家法律的權力,“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種法律,以為是很有利於人民的,便要有一種權,自己決定出來,交到政府去執行。關於這種權,叫做創製權。”“若是大家看到了從前的舊法律,以為是很不利於人民的,便要有一種權,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後,便要政府執行修改好的新法律,廢止從前的舊法律。關於這種權,叫做複決權。”

“能”的分類


同樣,孫中山把“治權”,即“能”,也分成五個部分,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監察權和考試權,分別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和考試院五個機關來行使。以上便是孫中山先生“權能分治”的內容。他斷言:有了這種政權和治權,就能夠“造就萬能政府,為人民謀福利”,“便可以破天荒地在地球上造成一個新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