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育能
江西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
吳育能,男,漢族,1961年12月生,福建閩清人,在職大學文化程度,1979年11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江西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
2019年9月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吳育能開除黨籍處分和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12月26日因受賄罪,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
1993年6月任寶興電線電纜製造有限公司總負責人。
1998年7月任深圳寶安江銅南方總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寶興電線電纜製造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0年12月任江西銅業公司南方總公司總經理。
2004年2月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南方總公司總經理。
2006年6月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南方總公司總經理,兼任深圳江銅營銷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1年2月任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12月任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
2018年2月任江西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7月被免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副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職務(江西省紀委監委) 。
2019年9月,江西省紀委監委對江西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吳育能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吳育能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參與公款打高爾夫球,公車私用,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親屬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違規經商辦企業並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對國有資產面臨的重大債務風險負主要領導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吳育能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入黨初心,喪失理想信念,紀法底線失守,個人行為失范,其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吳育能開除黨籍處分和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19年12月26日因受賄罪,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