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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稅則
協定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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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稅則(Conventional Tariff / Agreement Tariff)是指稅則中的稅率不是由一國政府單方面制定的,而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通過締結關稅貿易協定訂立的。在通常情況下,協定稅則的稅率總是低於自主稅則的稅率。
適用條件 協定稅則不僅適用於條約或協定的簽字國,某些協定稅率也適用於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對於沒有減讓關稅的商品或不能享受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的商品,仍採用自主稅則,這樣形成的複式稅則,叫做自主一協定稅則或國定——協定稅則。分類協定稅則根據協定方式的不同又分為雙邊協定稅則、多邊協定稅則和片面協定稅則三種。雙邊協定稅則,是由兩個國家為了共同發展貿易的需要而互諒互讓,互相降低稅率,所達成的一種稅則。多邊協定稅則,是兩個以上國家為了促進各自貿易的發展,經談判簽訂協議,互相降低關稅稅率,而達成的一種稅則。片面協定稅則,又稱不自主的協定稅則,是一國對他國輸入的商品降低稅率,為其輸入提供方便,而他國並不以降低稅率作為回報的一種稅則。這種稅則是一種不平等的、具有掠奪性的稅則。協定稅則制概念協定稅則制(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是一國依據其與別國簽訂的貿易條約或協定,按締約雙方或多方共同商定的稅率制定的關稅稅則。通常協定稅則是按互惠原則制定的,稅則中列入的稅率是由條約或協定的締約雙方或多方共同商定的,且此稅率受協定或條約條款的制約,對締約雙方或各方具有約束力,不得單方面任意修改或撤消,因此也稱此為受約束的稅率。分類 協定稅則制可分為以下兩種: (1)自主協定稅則制(General 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它一般都採用複式稅則,其中稅率較高的一欄為國定稅率或法定稅率,另一欄為協定稅率,協定稅率是協定雙方或各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對與雙方或各方貿易有利害關係的若干稅目進行協商制訂的較低稅率。 (2)不自主協定稅則制(Non-autonomous 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或稱片面協定稅則制,在殖民主義時代,一些強國憑藉武力脅迫弱小國家與其簽訂不平等條約,以協定關稅的名義侵犯它們的關稅自主權,所訂稅則使這些強國可單方面享受低稅進口的特權,低價傾銷其商品。這種不自主的協定已隨著殖民體系的瓦解而逐漸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