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法令、法規、制度以及計劃、預算、經濟合同等,對經濟責任關係主體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監督、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方式。

經濟責任審計: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簡介


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就是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可靠,明確財產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因此,從根本上看,任何一種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是說,廣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一切審計。狹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則是特指我國在近些年來出現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下面主要是從狹義的角度對經濟責任審計加以介紹。

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及國家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
《審計法》
《審計法》

目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於常規審計。常規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其出發點是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領導幹部施展才幹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但同時也向我們的幹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倡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聯繫領導幹部任期目標,通過對相關的經濟指標等情況進行分析考核,對其任期工作業績作出評價,能夠達到客觀、公正地確認其經濟業績,全面評價考核領導幹部任期業績的目的,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提供了依據,同時有利於幹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防止短期行為。
2.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範幹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於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於查明個人經濟責 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於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另外,經濟責任審計著眼於防範,健全了監督制約機制,有利於發現財務管理漏洞,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幹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了紀律觀念,促進了廉政建設。
3.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了前後任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一方面能夠摸清家底,有利於繼任者了解接任單位的真實情況,明確工作思路,縮短適應期,儘快進入角色;另一方面由於明確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事實上也就劃清了前後任的責任,改變了"新官不理舊賬,舊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狀況,有利於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種類


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適當的分類,有助於從各種經濟責任審計的不同特點出發,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以便突出重點,抓住主要矛盾,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評價,分清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
按照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成如下幾類: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這類審計主要是根據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發包(或出租)單位或者本級政府部門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標責任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審計目標、範圍明確,重點突出。
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等。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全面地對企業整個破產過程進行審計,確認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
事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關係確立之前,對經濟責任關係主體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以保證經濟責任關係各方合法、合理、正確地確定有關方案和合同,以保證經濟責任的合 理性、有效性,維護有關經濟責任關係各方的合法權益。
事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其進行的審計。在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中,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領導幹部或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以檢查機關的財務收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患於未然,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例行的年度審計和不定期的臨時性審計。
事後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終止經濟責任關係或者領導幹部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后,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時,對經濟責任關係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確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解脫責任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3.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範圍


審計的範圍是審計客體的外延,就是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不同於一般的審計監督活動,它是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對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作出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目前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如下:
1.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
從目前正式開展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情況看,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主要有:省、地級市、縣三級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以及鄉、鎮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幹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部門,接受審計的領導幹部一般為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規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包括: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鄉、民族鄉、鎮的黨委、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幹部。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
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有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則必須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據此,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離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受託管理資財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監督、評價活動。其理論根據為:審計是因兩權分離后受託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的,歸根到底審計就是審查資財管理者對資財所有者應履行的經濟責任。現代審計中的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是離任審計的兩種表現形式。前者審查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後者審查資金運動的效果和效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