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

心理學名詞

懲罰是指當有機體自發做出某種反應后,隨機呈現一個厭惡刺激(或不愉快情境),以期消除或抑制此類反應的過程。

心理學解釋


根據斯金納解釋,懲罰有更多的限制性和技術性的定義。連同強化一樣,它是操作性條件作用下的一種類別。操作性條件作用指的是伴隨著懲罰或強化的學習。也稱為反應—刺激條件作用。在心理學中,懲罰是通過呈現一個厭惡刺激(“積極懲罰”)或消除一個愉快的刺激(“負懲罰”)而使行為減少。增加額外的家務是一個積極的懲罰的列子,而讓一個冒犯的學生失去休息或者玩的機會是負面懲罰的例子。這個定義的要求是懲罰只是由行為減少這一事實決定的;如果主體的厭惡行為沒有減少就不被認為是懲罰。

原因


1.威懾
實施懲罰的一個原因就是防止人們犯罪。阻止有罪犯記錄的人重新犯罪,和防止那些想犯罪的人。其目的是阻止社區里的每個人都犯下罪行。
2.改造
一些懲罰的工作就是改造和再教育做壞事的人,這樣他們不會再犯。這是有別於威懾,這裡的目標是改變罪犯的態度。
3.補償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可能採取對犯罪者“糾正錯誤”,或賠償的形式。社區服務這種懲罰的例子。
4.教育和譴責
積極預防理論解釋懲罰就是使用刑事司法系統教育人們什麼樣的社會規範是正確的。懲罰可以作為一種社會公開表達譴責犯罪行為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