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環境保護局

杭州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精神,設立杭州市環境保護局,主管全市環境保護工作。

設立依據


根據《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市委〔2011〕10號)精神,設立杭州市環境保護局(簡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是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增加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職責。
2.增加全市污染源普查職責。
3.承接省環保廳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工作職責。
(二)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編製中的技術工作、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服務工作、污染物減排核查的技術工作、環境監測統計匯總分析等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環境政策、規劃、標準等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生態市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協調工作職責。加強對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國家和省、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受委託起草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地方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參與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的制定。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擬訂本市環境功能區劃。
(三)負責落實國家、省和本市減排目標。根據國家、省和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目標,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監督、核查各區、縣(市)和有關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考核、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並公布結果。
(四)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展有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實施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固體廢物、有毒有害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和排污收費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交易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全市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七)負責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及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牽頭協調較大輻射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察與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解決行政區域間、流域間的環境污染糾紛。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監督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相關規範;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及信息系統;組織開展對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評估和預測預報;組織編製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提出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監督管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全市排污費的徵收與使用。
(十一)負責環境保護科技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負責推廣環保應用技術示範工程;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交流。
(十二)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指導和協調區、縣(市)及市本級國家級開發區(度假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地方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環保實績評價工作;協助區、縣(市)黨委組織部門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宣傳教育處牌子)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擔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提案議案、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組織人事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按規定管理分局的領導幹部;組織開展全市環保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擔有關環境保護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制度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協調處理重大環境行政處罰、複議、訴訟案件。
(四)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製並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承擔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核工作;提出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參與管理市級環保生態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全市排污費的徵收與使用;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處
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目標責任制考核,承擔地方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環保實績評價工作;組織評估生態質量狀況;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全市開展生態文明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承擔生態補償機制管理工作。
(六)污染控制處
組織擬訂污染防治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和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固體廢物、有毒有害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工作;承擔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和環境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和總量減排考核制度;承擔全市污染源普查和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管理相關排污許可證的發放,開展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工作。
(七)建設項目管理處
組織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審查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和管理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監督實施區域限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協助上級環保部門對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持證機構進行管理。
(八)科技監測處
組織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環境監測的計劃、政策和規範;組織擬訂本市環境保護地方標準,指導環境保護標準的實施;組織編製本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編製並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監測方案;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製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狀況公報;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管理環境保護科技項目和成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承辦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九)輻射環境管理處
承擔對全市民用核技術輻射安全和防護及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的相關工作;承擔電離輻射和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牽頭協調本市較大輻射事件和糾紛的應急、調查處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市環保局行政編製41名,其中:正局級領導職數1名,副局級領導職數3名;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6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市林水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市環保局按規定組織編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市林水局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林水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市林水局和市環保局應協商一致。
(二)礦井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井的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發改委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的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經信委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的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的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環保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礦井的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安全監管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安全監管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市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門要按照上述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能,強化監管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前發《關於印發杭州市環境保護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杭政辦發〔2001〕278號)同時廢止。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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