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管理辦法
管理流動人口的規定
流徠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人員。人口流動主要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
流動人口可以分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來到該地區的非戶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離開該地區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戶籍人口。流動人口根據流動性可以分為常住流動人口和短期流動人口,常住流動人口一般指在該地區居住較長的一段時間(如5年)。目前流動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門為主,主要抓流動人口的治安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教育,計劃生育等部門分別管理流動人口的不同方面。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1年4月26日下午就世界人口發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勢下我國人口工作進行第二十八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要充分認識我國人口問題的長期性、複雜性、艱巨性,不斷增強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其中提到了把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納入流入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之中,為人口流動遷移創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環境。
流動人口與治安管理
徠流動人口本身就是人力資源,其中的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是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屬性所決定的。流動人口的湧入正是適應了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運作的需要。但是,由於我國對流動人口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的不科學,使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有序化的流動人口,可能成為妨礙市場經濟發展的無序的流動人口。這種無序狀態的流入城市和發達地區,嚴重擾亂了城鄉社會治安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阻礙了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速度,增加了社會治安管理的難度,成為社會治安的重要內容,這種無序地流動人口向社會治安管理部門提出了新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