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彬

現代法學專家

林彬(1893—1958),字佛性,樂清人。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歷任地方法院檢察官、推事,高等法院庭長、推事及最高法院審判官等職,曾先後主辦曹錕賄選總統案和段祺瑞政府高級官員殺傷請願學生案,守正不阿,不畏權勢。

目錄

正文


林彬在1927年,任國民政府法制局編審。次年冬,立法院成立后,任第一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併兼任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參與起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說明書》、《標準法》、《國籍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戶籍法》、《土地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公證法》和各種機關組織法、各種人民團體組織法以及《初審立法原則草案》等數百種法,其間還先後應聘任北京大學、政法大學、中央大學等校法律系教授。講課言辭清晰,條理分明,使聽者信筆記錄,即成篇章。
1937年春,曾以患口疽返家鄉療養。七七事變起,病體未康復,即返回南京,后隨國民政府入四川。1939年9月,因母去世,又返鄉奔喪。1942年4月任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1945年任國民黨第六屆中央監察委員。
抗戰勝利后,1946年當選國民代表大會代表。1948年當選行憲國民大會代表,同年7月任司法院大法官。1949年春去台灣,歷任“司法行政部部長”、台灣大學教授、“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國策顧問”等。1958年逝世。著有《民法總則》、《民法物權》、《民法親屬繼承》、《刑法各論》、《民法概論》、《民刑法概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