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於2000年5月15日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通過,於6月15日發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
第 11 號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已於2000年5月15日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傳卿
二○○○年六月十五日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總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小型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本規定不適用於壁掛式熱水器。
第三條 本規定所述的小型鍋爐是指:
(一)小型汽水兩用鍋爐(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5噸/小時、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的鍋爐);
(二)小型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0.1兆帕的熱水鍋爐,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
(三)小型蒸汽鍋爐(水容積不超過50升且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7兆帕的蒸汽鍋爐);
(四)小型鋁製承壓鍋爐(本體選用鋁質材料製造,額定出口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且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2噸/小時的鍋爐)。
第四條 本規定所述的常壓熱水鍋爐是指鍋爐本體開孔或者用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下,鍋爐本體頂部表壓為零的鍋爐。
第五條 小型鍋爐應當以本規定的技術要求為準,本規定未明確的其它技術要求應當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六條 各有關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產品的設計文件(圖樣、強度計算書等)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
第八條 生產小型鍋爐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E2級以上(含E2級)《鍋爐製造許可證》。
常壓熱水鍋爐的生產實行製造許可證制度,《鍋爐製造許可證》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其有效期為五年。
具備E2級以上(含E2級)鍋爐製造資格的單位同時具備常壓熱水鍋爐製造資格。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銷售和使用未取得《鍋爐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製造的小型或者常壓熱水鍋爐。
第十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單位必須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製造單位可以安裝本單位生產的鍋爐。
第十一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必須攜帶有關資料向當地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安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鍋爐。
第十二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鍋爐方面的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完畢后,由鍋爐使用單位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委託的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經安裝驗收合格后,由鍋爐使用單位持有關資料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存在危及安全的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運行。
第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七條 鍋爐的製造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檢驗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報告和處理。
第十九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設計應當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受熱面必須得到可靠冷卻。選用的燃燒設備應當安全可靠,且應當與爐型相匹配。
第二十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應當按照GB/T16508《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者GB9222《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鍋爐主焊縫不得採用搭接和角接接頭。鍋爐的成排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且不得採用十字焊縫。
第二十二條 採用焊接方法製造、安裝、修理和改造小型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當制定焊接工藝指導書並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Ⅰ的規定對受壓元件之間的對接接頭和受壓元件之間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才能用於生產。
第二十三條 額定出口壓力小於等於0.1兆帕的小型鍋爐,在製造廠保證焊縫質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無損檢測。
第二十四條 小型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隻壓力表。壓力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校驗。小型汽水兩用鍋爐、小型蒸汽鍋爐和小型鋁製承壓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隻水位表。
第二十五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出廠前應當進行1.5倍額定工作壓力且不小於0.2兆帕的水壓試驗,保壓時間20分鐘,合格標準應當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九條規定。
特殊要求
第一節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
第二十六條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應當為鎮靜鋼,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准可以採用不鏽鋼材料。鍋筒(殼)或者爐膽的取用壁厚不得小於3毫米。
第二十七條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的鍋筒(殼)、爐膽與相連接的封頭、管板可以採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連接結構。
第二十八條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不得採用彈簧式安全閥,應當採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裝置:
(一)水封管的直徑應當根據鍋爐的額定容量和壓力確定,且內徑不得小於25毫米;
(二)水封裝置安裝時,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過4米且只允許負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裝設任何閥門,同時應當有防凍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每兩年應當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水壓試驗按照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在水壓試驗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內外部檢查。
第二節 小型熱水鍋爐
第三十條 小型熱水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應當為鎮靜鋼。鍋筒(殼)或者爐膽的取用壁厚不得小於3毫米。
第三十一條 小型熱水鍋爐的鍋筒(殼)、爐膽與相連接的封頭、管板可以採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連接結構。
第三十二條 對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型熱水鍋爐,其安裝、檢驗、使用環節不納入強制管理,但其製造單位應當具有鍋爐製造資格:
(一)僅承受自來水壓力,無給水泵;
(二)額定出口水溫不超過85℃,裝有可靠的超溫保護裝置;
(三)採用燃油(氣)或者電進行加熱。
第三十三條 除第三十二條以外的其它小型熱水鍋爐,每兩年應當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水壓試驗按照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在水壓試驗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內外部檢查。
第三節 小型蒸汽鍋爐
第三十四條 小型蒸汽鍋爐的設計圖樣應當標明鍋爐設計水容量。小型蒸汽鍋爐的材料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的規定選取。鍋爐焊縫減弱係數取Ф=0.8,鍋筒(殼)或者爐膽的取用壁厚不得小於3毫米。
採用《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外的材料,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二)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准。
第三十五條 小型蒸汽鍋爐主焊縫不得採用T形接頭。
第三十六條 焊工、焊接工藝評定、焊縫外觀檢查、返修應當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鍋爐可以免做產品檢查試板。
第三十七條 產品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無損檢測:
(一)按鍋爐焊縫數量或者焊縫總長度的10%(焊縫交叉部位必須包括在內)進行射線檢測;
(二)對接接頭的射線探傷應當按GB3323《鋼熔化焊接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的規定執行;射線照相的質量要求不得低於AB級;
(三)額定蒸汽壓力大於0.4兆帕的小型蒸汽鍋爐,對接接頭質量不低於Ⅱ級為合格;額定蒸汽壓力小於或等於0.4兆帕的鍋爐,對接接頭質量不低於Ⅲ級為合格。
第三十八條 小型蒸汽鍋爐本體上應當至少裝設一隻彈簧式安全閥。
水位表與鍋筒(殼)之間的汽、水連接管上可以不裝閥門。
第三十九條 小型蒸汽鍋爐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按照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小型蒸汽鍋爐使用期限應當不超過8年,超過8年的予以報廢。
第四節 小型鋁製承壓鍋爐
第四十一條 小型鋁製承壓鍋爐的材料應當符合GB3193《鋁及鋁合金熱軋板》和GB/T3190《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的規定。鋁材的許用應力按照國家標準提供的力學性能選取,其安全係數:η b=4.0,ηs=1.5。鍋筒(殼)或者爐膽的取用壁厚不得小於4毫米。
第四十二條 小型鋁製承壓鍋爐的鍋筒(殼)、爐膽與相連接的封頭、管板可以採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連接結構。
第四十三條 小型鋁製承壓鍋爐的封頭應當用整塊鋁板製造,需拼接時不得超過兩塊,拼接焊縫應當採用全焊透結構,並保證焊透。
第四十四條 小型鋁製承壓鍋爐必須採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裝置:
(一)水封管的直徑應當根據鍋爐的額定容量和壓力確定,且內徑不得小於25毫米;
(二)水封裝置安裝時,其有效水柱高度最大不得超過4米且只允許負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裝設任何閥門,同時應當有防凍措施。
第四十五條 小型鋁製承壓鍋爐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水壓試驗按照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在水壓試驗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內外部檢查。
第四十六條 小型鋁製承壓鍋爐不得採用酸、鹼進行清洗。
常壓鍋爐
第四十七條 常壓熱水鍋爐的設計、製造、安裝必須確保在運行中不承受壓力。常壓熱水鍋爐的設計、製造、檢驗、驗收及出廠技術文件等應當滿足JB/T7985《常壓熱水鍋爐通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常壓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應當小於或等於2.8兆瓦。
第四十九條 常壓熱水鍋爐的水質應當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定。
第五十條常壓熱水鍋爐安裝竣工后,驗收時應當有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參加,確認所安裝鍋爐的非承壓性后,方能投入使用。使用單位應當將有關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五十一條 常壓熱水鍋爐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鍋爐的結構和安裝系統管路、閥門。常壓熱水鍋爐嚴禁改作承壓鍋爐使用。
罰則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鍋爐製造許可證》,從事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製造的,責令其停止製造,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非法生產鍋爐予以沒收。
第五十三條 製造不符合有關規定或者標準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產品,或者提供的出廠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其製造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有本規定禁止的下列違法行為行為的,應當責令其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一)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製造單位,採用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的鍋爐設計文件的;
(二)銷售未取得《鍋爐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製造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
(三)未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相應資格證書,從事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修理和改造的;
(四)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單位,安裝無資格單位製造的鍋爐的;
(五)將常壓熱水鍋爐安裝或者改造成承壓鍋爐的。
第五十五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使用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屬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鍋爐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製造的鍋爐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鍋爐安裝報批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安裝竣工驗收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鍋爐使用登記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六)擅自超壓使用鍋爐的;
(七) 對發生鍋爐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破壞事故現場的。
屬本條第一項情況的,除對其進行罰款處理外,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鍋爐應當責令其做報廢處理。
第五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人員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糾正;對違法單位和個人,由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照《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 真空相變鍋爐的管理按照常壓熱水鍋爐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