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

基本概念


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二、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區分意義


這種區分的意義在於,在不定期租賃中,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