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學會
中國金融學會
中國金融學會是我國研究國內外金融科學的規模最大的群眾性學術團體。該會創建於1950年8月,當時曾選舉產生了學會的第一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和制定了學會的章程。同時,還推舉南漢寰擔任學會理事長。但因“左”的思想干擾,學會的活動曾長期處於停頓狀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為適應經濟建設和金融科學研究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其他有關單位共同協商,1979年12月在北京發起召開學會的第一次全國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推舉李葆華為名譽會長、陳希譽為會長。會議修訂了學會章程,制定了1980~1985年金融科學研究規劃。1984年5月在合肥市召開了第二屆全國代表會議。會議改選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由喬培新任會長。會議並修改了學會章程,組織成立了十三個金融專題研究會。近幾年來,學會在團結動員經濟、金融的理論界和實務界以及教育界的人士,對金融理論與政策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突破了不少禁區,並且有些政策建議,受到有關領導部門的重視,有的已被採納。
組織宗旨
通過組織金融行業和社會金融研究力量開展經濟、金融理論研究,實務探討,向社會公眾宣傳金融政策,開展金融學術國際交流等,提高金融理論和金融業務水平,促進我國金融業發展。
金融研究
《金融研究》是全國經濟金融界的權威性貨幣信用理論、政策研究刊物,本刊倡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優良學風,貫徹“百家爭鳴、百花齊放”,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及時反映我國經濟金融界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金融體制改革以及金融理論和業務發展提出的重要理論問題進行研究所取得的新成果、新進展。
《金融研究》內容涵蓋中國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既展示國內權威部門、權威人士以貨幣信用為主要內容的重大宏觀經濟理論和政策問題的研究成果和動向,也推出實務工作者的研究體會和心得,力圖全方位深刻反映國內貨幣信用理論、政策和實務的發展狀況和成果,堅實中央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發揮研究專業領域的權威導向作用,為經濟金融部門培養和發現新人服務。
《金融研究》力求擴大信息量和知識面,使讀者能多有收穫;為專業研究人員、院校師生和企業經理人員了解經濟金融理論和政策動向服務,也是國外關心中國經濟金融進展情況的讀者不可缺少的讀物。
中國金融年鑒
中國金融學會
《中國金融年鑒》為大16開精裝本,每卷約200萬字,圖文並茂,附有目錄及索引,便於檢索,是金融部門和專業研究必備的工具書,也是收藏金融史料的珍品。《中國金融年鑒》1995年刊中文版在首屆中央級年鑒評獎中榮獲綜合類特等獎。
《中國金融年鑒》編委會1986年成立,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任主編。歷任主編為:劉鴻儒(1986年—1989年刊),陳元(1990年—1997年刊),史紀良(1998年刊),肖鋼(1999年刊),吳曉靈(2000—2003年刊)。中國人民銀行歷任行長陳慕華、李貴鮮、朱鎔基、戴相龍曾為《中國金融年鑒》作序。
《中國金融年鑒》日常編輯、編務、出版、發行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所)《中國金融年鑒》編輯部負責。《中國金融年鑒》創刊至今,已向廣大讀者奉獻了18卷,每捲髮行1.7萬冊左右,深受廣大讀者喜愛。自1999年編輯部開始製作當年電子版光碟並隨刊發行,使讀者使用更加便捷。
由於實行無庫發行,以往歷年中國金融年鑒均已無存書可售,為滿足廣大讀者和市場的需求,中國金融年鑒編輯部於1999年製作了1986—1998年刊電子版光碟。光碟彙集了自創刊以來13年的歷史資料,壓縮至一張光碟。並對有關條目進行了重新編排,採用了縱橫兩種檢索方式,一方面使讀者對歷史資料的連續檢索更為便捷,另一方面使印刷版的原貌得以完整展現,實現了電子化檢索與年鑒典藏性的有機結合。《中國金融年鑒》電子版光碟既是經濟、金融、科研、圖書館等單位必備的便捷工具,又可作為完整歷史資料加以珍藏。《中國金融年鑒》1986年—1988年刊由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1989年刊以後由中國金融年鑒編輯部出版,中國印刷總公司承印。1989年經新聞出版署批准,中文版列入期刊系列,國內統一刊號:CN11—2609/F,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1—5841;1994年英文版列入期刊系列,國內統一刊號:CN11—3652/F,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7—5607。2003年刊《中國金融年鑒》中文版定價230.00元人民幣,英文版定價100.00美元。1986—1998年電子版光碟每冊定價1300元人民幣。
名譽會長:陳慕華喬培新黃達李貴鮮戴相龍胡石英
會長:周小川
副會長:王廣謙、王洛林、劉遵義羊子林何界生(女)吳小平吳志攀吳曉靈(女)
秘書長:唐旭
副秘書長:李民中國金融學會理事會秘書部主任、高級經濟師
王大用國家開發銀行專家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高級經濟師
王國剛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劉雲清中國進出口銀行業務發展研究部總經理、研究員
朱民中國銀行行長助理、研究員
朱英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員
宋先平中國農業銀行研究室主任、高級經濟師
宋逢明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國際貿易與金融系主任、教授
楊再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部副主任
陳雨露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院長、教授
趙海英(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部副主任、教授
酈錫文中國建設銀行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高級經濟師
張承惠(女)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袁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展改革部主任、副研究員
詹向陽(女)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為“中國金融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SOCIETY FOR FINANCEAND BANKING”。
第二條本會為從事金融科學研究活動的全國性群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組織金融行業和社會金融研究力量開展經濟、金融理論研究,向社會公眾宣傳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識,提高金融理論和金融業務水平,促進我國金融業發展。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正式出版物是理論性月刊《金融研究(中、英文)》和資料性年刊《中國金融年鑒(中、英文)》。
第六條本會辦公地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2號樓。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是:
1、組織推動開展學術研究活動,制定金融科研規劃,探索經濟、金融理論,反映、推薦和獎勵理論研究優秀成果;
中國金融學會
3、向社會各界廣泛普及金融知識、宣傳金融政策;
4、組織研究金融歷史經驗,探討金融活動的歷史發展規律;
5、組織國際間金融學術交流與研究活動;
6、向金融決策部門反映會員對金融決策的建議;
7、編輯、出版、發行金融理論研究書、刊,組織金融信息交流;
8、舉辦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廣泛開展金融學術交流;
9、組織金融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培訓,促進金融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
10、開展金融政策及法律諮詢服務;
11、條件具備時,組織金融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與認定;
12、從事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它學術研究活動。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本學會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團體會員
1、團體會員資格
(1)、凡承認並執行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具有本會團體會員的申請資格:
a全國性專業金融學會;
b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學會;
c設有經濟、金融專業的高等院校和社會科研單位的金融研究機構;
d設有研究性質部門的全國性金融機構。
(2)、具備上述資格的機構或組織,經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報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辦理入會登記手續后,即可成為本會正式團體會員。
2、團體會員的權利
(1)團體會員為本會理事單位,有權選派人員參加本會理事會;
(2)有權選派代表參加本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并行使代表權利;
(3)有權推薦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研討會議和其它有關學術活動;
(4)有權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和主辦的刊物;
(5)有權向本會推薦個人會員、推薦優秀學術成果參加評獎活動。
(6)有權退出本會。
3、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3)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主動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
(4)入會時繳納科研獎勵基金;
(5)定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個人會員
1、本會個人會員設高級會員、會員與學生會員。
2、個人會員資格
(1)高級會員:凡承認本學會章程,本人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的個人,具有高級會員申請資格。
(2)會員:凡承認本學會章程,本人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或中級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的個人,具有會員申請資格。
(3)學生會員:凡承認本學會章程,本人為經濟金融類專業在讀本科及專科學生,具有學生會員申請資格。學生會員享受會費優惠。
(4)本學會應屆理事為當然高級會員。
3、具備上述前三項資格的個人,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或本會授權委託的團體會員單位,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格,經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或本會授權委託團體會員單位審核推薦,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報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辦理必要手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4、個人會員的權利
(1)根據本人的興趣與專長,有權申請參加中國金融學會組織的研究課題招標、專項調研活動、各種學術會議等;
(2)在交納會費后,有權獲得中國金融學會編印的有關資料和出版物;
(3)有權以本會相應會員身份參加國內外的學術活動。
(4)有權退出本會。
5、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努力完成本學會委託的任務。
(3)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報送研究成果。
(4)按時繳納會費。
6、不能履行個人會員義務的,其個人會員資格應予取消。取消個人會員資格須超過本會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
會員的入會程序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1、正式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或團體會員單位審核推薦;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採取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討論或常務理事會通訊表決方式決定;
3、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在金融類報、刊或本會的出版物上公布經批准入會團體與個人名單;
4、由本學會理事會秘書處發給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會員證。
第十二條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退會,應通過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遞交書面退會報告的形式辭去本機構或個人的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
3、推舉對本學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擔任中國金融學會名譽會長;
4、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為本會顧問;
5、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
6、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7、決定終止事宜;
8、決定本學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參會代表分團體會員代表、普通個人會員代表和特別個人會員代表三種。團體會員參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根據本會確定的參會人員數額自行選派;普通個人會員代表由本會委託各團體會員單位根據本會分配的參會人員數額在各自轄區或系統內組織選派;特別個人會員代表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根據會議需要直接選派。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會會成員任職年令不般不超過70周歲。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在徵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后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4、提名學術委員會人員名單,批准設立學術委員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6、決定設立、撤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1、5、6、7、8、9、10、11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金融學術研究和實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時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作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接受會長委託,簽署有關法律文件。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會下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受常務理事會領導。
(一)學術委員會是指導中國金融學會金融科研活動、進而促進和推動全國金融科研工作的學術權威機構。學術委員會由理事會推選金融理論造詣較深、並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由學術委員會自行推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秘書長一人。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學術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學術委員會設學術顧問若干人。
(二)金融學術委員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通過對前期金融科研工作進行評價,提出重點研究方向和課題,公布重大研究成果,對重要課題進行深入研究等,以指導金融科研工作卓有成效地開展。
(三)金融學術委員會每兩年對全國優秀金融科研成果進行一次評選,並對當選的優秀成果進行獎勵。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會下設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其日常工作由常務理事會領導。
(一)金融科研基金是中國金融學會為資助金融領域重大課題研究,獎勵優秀科研成果,支持和推動金融科研工作而設立的。金融科研基金的資金來源,由本會向業務主管單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以及國內外金融機構和社會各方人士籌集或接受捐贈。
(二)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是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金融科研基金的機構。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聘請熱心金融科研事業、積極推動和贊助金融科研工作的知名人士若干人士組成。由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自行推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辦理。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任期與本會理事會任期相同。
(三)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負責對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管理,有效運營,擴充財力。基金的收益主要用於重要金融科研課題的資助和對金融科研優秀成果的獎勵。
(四)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應每年向理事會報告基金財務收支情況及相應問題。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事會下設若干專業研究委員會。專業研究委員會為非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其日常工作由常務理事會領導。
(一)專業研究委員會是根據金融理論和業務發展的需要,系統探討重要金融研究課題的分支機構。根據需要,專業研究委員會的機構和研究方向可隨時調整;
(二)專業研究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本會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后,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辦理任命手續;副主任若干人,由主任提名並與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商定后聘請。
(三)專業研究委員會的學術研究成果要及時送交本會理事會秘書處。
(四)專業研究委員會委員會的成立以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正式核准登記日為準。
(五)專業研究委員會的研究經費由社會贊助、學術活動收入與本會資助方式解決。專業研究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會理事會秘書處的管理規定,定期上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專業會計或審計機構審查的財務活動狀況。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本會經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資助。除此之外還有:
(一)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
(二)接收國內外機構與個人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根據團體會員單位規模、個人會員等級,提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收取標準,經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並提交理事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收取。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及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05年3月25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