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旦旦

麻旦旦

2001年1月8日晚,陝西省涇陽縣蔣路鄉派出所民警與聘用司機來到該鄉一家美容美髮店,將正在看電視的19歲少女麻旦旦帶回派出所訊問,要求麻承認有賣淫行為。麻旦旦拒絕指控后,受到威脅、恫嚇、猥褻、毆打併被背銬在籃球架桿上。非法訊問23小時后,1月9日,涇陽縣公安局出具了一分《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該裁決書以“嫖娼”為由決定對麻旦旦拘留15天。少女麻旦旦在裁決書中被寫成了“男”,時間竟寫成一個月後的2月9日。

“處女嫖娼案”


為證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醫院做了檢查,證明自己還是處女。2月9日,咸陽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將麻旦旦帶到醫院,醫院再次證明麻旦旦是處女,咸陽市公安局遂撤銷了涇陽縣公安局的錯誤裁決。此後,麻旦旦將涇陽縣、咸陽市兩級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
5月19日,咸陽市秦都區法院一審判決賠償74元。2001年12月11日二審法院,陝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經過審理判令,涇陽縣公安局支付麻旦旦違法限制人身自由兩天的賠償金74.66元,加上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180天的誤工費共9135元整。同時法院駁回麻旦旦要求的500萬元精神傷害賠償和公安局在媒體上公開道歉等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麻旦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公安機關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也沒有事實依據。

後續:


受害者麻旦旦,在滬經過多名心理、精神病學專家的“旅遊快樂療法”治療后,身心逐步得到康復。與此同時,上海浦東一家國有公司正式錄取麻旦旦為公司的員工,為此麻旦旦還特意改換姓名,開始了她的全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