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管制委員會

軍事管制委員會

簡稱軍管會。“文化大革命”期間,人民解放軍派駐秩序混亂的重要單位實行軍事管制的機構。1967年1月,在上海“奪權風暴”的影響下,各級黨委普遍受到衝擊,各地陷入嚴重動亂局面。為了穩定局勢,中共中央發布指示,一切重要的糧食和物資倉庫、監獄,以及其他中央規定必須保護和監視的重要單位,都要派出軍隊,實行軍事管制。對陷於癱瘓、半癱瘓狀態的單位,或邊防、沿海、交通要道(碼頭、鐵路局、海港),或專政機構、機密要害部門,或國防企業事業單位等,都應實行軍事管制。根據中央的指示,僅在1967年的前五個月中,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就對全國7752個單位實行了軍事管制,並對2145個單位實行了警衛保護。其中包括中央各部(委),銀行、郵電、鐵路、民用航空系統,廣播電台、報社、國防工業及國防科研院所等。軍管會在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領導下,對實行軍管的部(委)機關的各項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散在各地的中央部屬單位,同時受所在地革命委員會和軍區的領導,但有關生產運輸調度業務,必須服從部軍管會或軍管小組的指揮。隨著各地混亂局勢有所緩解,1972年8月,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發出《關於徵詢對三支兩軍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附《關於三支兩軍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規定“凡是實行軍管的地方和單位,在黨委建立后,軍管即可撤銷”。文件發出后,人民解放軍參加軍管的人員,除少數幹部轉業留在地方工作外,其餘全部撤回部隊。除一些要害部門外,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軍事管制及軍事管制委員會機構,陸續解除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