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

工商所

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簡稱。

含義


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簡稱。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1991年4月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4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號發布),工商所是區、縣(含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的人員編製、經費開支、幹部管理和業務工作等由區、縣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

基本任務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的組織建設,使工商所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商所是區、縣(含縣級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工商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的人員編製、經費開支、幹部管理和業務工作等由區、縣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
第三條 工商所的基本任務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第四條 工商所按經濟區域設立。
工商所的設立,由區、縣工商局根據轄區大小、經濟發展情況和管理任務需要,提出具體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工商所設所長一人;任務較多的,設副所長一至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
工商所實行所長負責制。
第六條 工商所的職責包括:
(一)辦理轄區內由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區、縣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
(四)受理、初審、呈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第七條 工商所的具體工作範圍,由區、縣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根據轄區內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前條所列職責範圍內予以確定,並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 工商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區、縣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一)對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對集市貿易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前款第(一)、(二)項處罰不包括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工作程序,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結果,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正嚴明,管理有章,處罰有據,廉潔奉公。
第十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對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定期考核,並將考核情況作為任職、獎勵、晉陞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配備專職財務人員。各項工商收費和罰沒物資、現金、票證,應當分別登記造冊,按規定處理。
工商所的費用開支,按有關財務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內勤工作制度。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登記歸檔;認真處理來信來訪;嚴格執行用印製度。
第十三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必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不得以權謀私,索賄受賄。
第十四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各項紀律、守則,積極工作,忠於職守。
第十五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著裝,儀錶莊重,待人禮貌。
第十六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工商所可提請區、縣工商局給予獎勵。對違紀違法的,由區、縣工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其他專業所、隊、站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