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調查項目

統計調查項目

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在一定時期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每一調查項目必須按照國家統計制度的規定列明: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範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及調查內容。

分類


1、國家統計調查項目
是指反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情況,為黨和國家科學決策和宏觀管理及編製、檢查國家計劃執行情況所需要的全國性的統計調查。
2、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其業務管理的需要進行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這類統計所要搜集的資料,大都為滿足各業務主管部門業務管理所需要的數據,專業性較強。
3、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滿足本地方的特殊需要,反映本地方的特點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這類調查所要搜集的資料,主要是為取得管理地方經濟和社會,制定地方政策所需要的地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

擬定和審批


1、國家統計調查項目
國家統計局擬訂,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擬訂,報國務院審批。對其審批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屬於新的、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報國務院審批;二是,屬於經常性的、一般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經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統計局審批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肅認真地組織實施。
2、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由主管部門組織本部門各有關職能機構擬訂。對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本部門領導審批,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二是,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外的,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各部門統計調查管轄系統的“系統內”是指:與部門有直接隸屬關係的單位及部門的派出機構: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國家級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除此之外均屬系統外。
3、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擬訂,或者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擬定。地方統計調查計劃及其調查方案項目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除了這三種統計調查以外,還有一種較特殊的情況,這就是臨時性調查。統計法規定如果發生了重大災情或者不可預料的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決定進行臨時性統計調查。

制定原則


1、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可以制定與職能範圍相對應的統計調查項目。
國務院臨時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工作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向有關部門搜集、加工。確有需要調查的,須事先取得國家統計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統計調查。
法院、檢察院可制定業務情況統計調查項目。
2、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調查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範圍。
3、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調查範圍必須與部門的職能相一致,必須符合既定的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
4、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必須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凡一次性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調查;凡非全面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調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5、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範;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必須科學;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不能與其他調查重複、交叉、矛盾。
6、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標準和分類必須與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相一致。涉及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以外的專業標準和分類,要與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一致。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化科學及分類科學的原理進行歸納和設計,並在使用前徵求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意見。
7、所使用的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要結合調查目的和要求選擇最適當的調查方法,以獲得最大的調查效益。避免由於調查方法使用不當給基層造成過重負擔和產生數據質量問題。
8、重大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必須有完備的論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9、調查者必須依法使用調查資料,對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對屬於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