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豐縣司法局

宜豐縣司法局

正文


宜豐縣司法局自1981年10月恢復機構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現有內設機構6個,即辦公室(含人秘股、政工股),法制宣傳教育股(普法辦),基層工作管理股、公證工作股(含公證處),律師工作管理股,司法鑒定工作管理股;下轄宜豐縣法律援助中心,江西崇文律師事務所和15個鄉鎮(場)司法所:即新昌司法所、澄塘司法所、棠浦司所、新莊司法所、花橋司法所、同安司法所、天寶司法所、潭山司法所、雙峰司法所、黃崗司法所、石花尖司法所、車上司法所、芳溪司法所、石市司法所、橋西司法所;局領導班子由正、副局長,紀檢組長,律師所主任等7人組成。
歷年來,宜豐縣司法局很好地完成了各項目標任務,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成績:1次被省司法廳、省人事廳評為“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12次被評為“全市司法行政先進單位”;6次榮立“集體三等功”;1次被縣委、縣政府評為“兩個文明建設先進單位”。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規定,編製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制訂全縣依法治縣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縣各行業、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法制新聞和對外法制宣傳。
(三)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縣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四)辦理《公證法》所規定的各種公證業務,擔任公證顧問,提供常年公證服務,解答法律諮詢,提供法律意見或司法建議
(五)指導全縣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管理、監督和指導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司法助理員工作。
(六)管理和指導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七)參與地方性有關規章的草擬工作,指導法學理論研究工作和法學教育工作。
(八)管理、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計劃工作及車輛、服裝等物資裝備。
(九)管理、監督、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和市司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秘股、政工股)
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負責內外聯繫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的起草,研究擬定司法行政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負責政務信息、調研、文秘、信訪、統計、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和物資裝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和編製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宣傳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擬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法制宣傳教育股(對外掛“縣普法辦”的牌子)
負責全縣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縣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指導和檢查全縣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工作;指導全縣法制新聞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三)公證工作股(對外保留縣公證處牌子)
管理、指導全縣的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公證員資格報批、註冊、獎懲的審查上報工作;負責對公證投訴、舉報的查處工作;負責辦理《公證法》所規定的民事、經濟公證事項,辦理全縣涉台涉外公證業務;解答法律諮詢,提供法律意見和司法建議,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擔任公證顧問,提供常年公證服務。
(四)基層基礎工作股(縣安置幫教辦)
管理、指導全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管理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及業務工作;負責全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法律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的培訓、考試、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管理、指導全縣司法行政部門“148”法律服務工作。
(五)律師工作股
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業務活動;負責律師資格審查、年檢、註冊的審核工作;負責對全縣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的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對律師的投訴、舉報和查處工作。
(六)司法鑒定管理工作股
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及鑒定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人的職業資格和執業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協助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年度檢驗、培訓等工作;受理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的投訴;對未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人員,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進行行政處罰。

下轄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鄉鎮司法所:鄉鎮司法所為縣司法局股級派出機構,屬縣財政全額撥款機構。其主要職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管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負責管理鄉鎮“調解中心”的日常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管理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所,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組織開展基層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接受“148”諮詢電話,提供法律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完成縣司法局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現有15個鄉鎮(場)司法所。
(二)縣律師事務所:為縣司法局下屬全額撥款副科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辦理《律師法》所規定的各種民事、刑事代理事項;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為當事人提供非訴訟代理業務;解答法律諮詢;提供法律服務。
(三)縣法律援助中心:為縣司法局下屬全額撥款股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承辦日常法律援助事務;籌集、管理法律援助基金;組織社會力量開展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