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點工資
每天超過8小時的上班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加班加點,或在規定的制度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時發給的勞動報酬。我國統一規定的節假日是:新年1天,春節3天,國慶節2天,國際勞動節1天。每周的休息日稱為“公休日”。按國家規定,在法定節日加班的,實行計時工資的職工按本人工資的200%發給;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除發給應得計件工資外,再按照本人標準工資100%發給。在公休日加班的,按平時標準工資計發。
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應以標準工資為基數,而非以包含隨意性很大的輔助工資在內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
加班加點地工作,是許多企業中的常見現象。《勞動法》第41條、第44條明確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羅列了有關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口徑。
首先,先界定“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計算方式。同時按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所發(2000)8號文《關於職工全年全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小時為167.4小時”,可列出下列計算公式:
日工資=月實得工資/20.92×70%;小時工資=月實得工資/167.4×70%。
其次,針對下列不同情況,分別探討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方式。
一、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對於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或者按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工資,或者按“做一小時還一小時”的方式安排補休。
二、休息日加班工作。對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計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調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時工資。但按勞部發(95)309號文第62 條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企業(如商業零售業等)可不受此限,僅需將每月累計超過167.4小時(法定節假日除外)的工作視為加班,並按 150%計發加班加點工資。
三、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根據1994年12月23日國務院發布、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節假日,具體為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曆初一、二、三)放假3天;勞動節(5月1、2、3日)放假3天;國慶節(10月1、2、3日)放假3天。《勞動法》第44條明確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對於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計酬金,勞動部及上海市勞動局有關文件規定中,均未表示允許用“補休”方式來替代。
四、部分公民放假日的加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函(2000)18號文《關於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中明確規定: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中關於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應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金,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把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按最低工資支付,是對國家有關工資支付政策的錯誤理解,也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利和工資權利的侵犯。
《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明確規定,如果勞動者為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最低工資標準,原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解釋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屬於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另外,原勞動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規定,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分別按150%、200%、300%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加班加點工資是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而支付的報酬。
為了避免出現由於支付工資不當,給勞動者帶來損失,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當按照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個人的工資清單,列明所支付的工資項目,使勞動者知道自己所領取的工資報酬哪些是基本工資,哪些是獎金、補貼,哪些是加班加點工資,防止出現只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數額,而隱藏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問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