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改型
改變車輛類型用途等的行為
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將破壞車輛本身的結構和性能,給車輛行駛帶來安全隱患。
同時會造成道路運輸市場的不公平競爭,不利於道路運輸市場健康協調發展,危害很大。
2.擅自改變車輛顏色。指擅自將駕駛室和車身改為與原車輛不同的外觀顏色。
3.擅自改變車輛主要總成部件。指擅自更換與原車型不—致的發動機、變速箱、前橋、後橋或者車架;擅自更換車輛車身或者罐車罐體;擅自改變車輛懸架形式(空氣懸架、複合懸架、鋼板彈簧式懸架等懸架形式之間的改變)。
對於小型、微型道路客運車輛加裝前後防撞裝置,道路貨運車輛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道路運輸車輛增加車內裝飾等,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可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自行決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嚴格道路運輸車輛改裝管理,對擅自改裝車輛的行為,要予以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