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監察委員會
眉山市監察委員會
眉山市監察委員會是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國家監察機關。
1月5日上午,眉山市監察委員會成立大會召開,將推動眉山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向縱深發展,加快形成全覆蓋的權力監督格局。會前,眉山市委書記慕新海和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汪宏為眉山市監察委員會揭牌。在成立大會上,省紀委副書記鄭東風代表省紀委、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辦公室,對眉山市監察委員會成立表示熱烈祝賀。
眉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劉海
眉山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張力代理眉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眉山市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眉山市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劉海
俞紅梅、楊燕昭、駱仕明、張力、李懿
萬凱、楊玉剛、徐敏、王繼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