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協議

融資租賃協議

融資租賃協議指一國出租人按另一國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而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由承租人承擔的一種租賃方式。

特點


1、期限較長,可接近租賃物的壽命;
2、出租人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足以補償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貨款、利息和利潤
3、租賃期滿,承租人可選擇繼續租用或退回租賃物,或按殘值購買。

典型的融資租賃


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供貨人、承租人,以及兩個合同:購貨合同租賃協議

特殊的融資租賃


槓桿租賃:又稱衡平租賃,指租賃物購置成本的一小部分由出租人出資,大部分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一種租賃方式。
以租賃物作為貸款的抵押,但貸款人對出租人無追索權,只能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得到償還;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貸款人也無權向出租人追償,只能依約行使抵押權,處分擔保物即租賃物;出租人應以租金收入先償還貸款,只有當全部貸款清償后才有權收受租金。

參考資料


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