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
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虛假宣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18年5—11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網信辦、郵政局等八部門將聯合開展2018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重點打擊網路侵權假冒、刷單炒信、虛假宣傳、虛假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廣告的含義有多種,我國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所稱的廣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其它方法是指廣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競爭法中未作明確規定。
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宣傳胡師傅
1、商品的特徵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詐廣告經常把商品的特徵大加美化,誇大商品的效能,經過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費者的信賴。
2、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麼,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採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3、商品的來源作為廣告內容之一,主要是從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出處,它對於馳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廣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直接產地廣告和間接產地廣告。凡是以明確表示一個特定地理概念的廣告稱之為直接產地廣告。如果廣告里沒有明確表示一個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費者通過其他特徵,仍然可以知道有關商品的產地,這種廣告即稱為間接產地廣告。直接產地廣告和間接產地廣告都關係到商品的聲譽,所以不正當競爭者常常拿假冒優質商品產地做廣告詐欺消費者,有些劣質商品雖沒有假冒他人的商標而不受商標法的禁止,但卻假冒名牌商品的產地來迷惑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禁止這種欺詐行為。由此可知,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起到的作用有時商標法是無法代替的。
虛假宣傳
5、企業的歷史淵源及規模。例如,在廣告中給商店冠以“百年老店”的稱號,但實際只有數十年歷史。只有幾個人開設的合夥企業,僅有幾輛小汽車經營出租業,在營業廣告上自稱出租公司,規模甚小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卻以“公司”或“集團”向消費者宣告,如果“商場”和“中心”之類名稱不符合實際規模,那麼這種廣告無疑是欺詐廣告,欺詐廣告除了會涉及上述商品(或服務)特徵、原料來源以及價格等以外,還會涉及有關營業活動的全部情況,企業在市場上的地位和等級。企業及企業領導的經營狀況,這些都可以作為廣告所涉及的內容,欺詐廣告往往將這些情況大力誇張,以矇騙顧客,還有虛假的還本銷售,謊稱免費的虛假宣傳行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打擊虛假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55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網信辦、郵政局等網路市場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決定於2018年5—11月聯合開展2018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重點打擊網路侵權假冒、刷單炒信、虛假宣傳、虛假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
《2018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要求,嚴厲查處制售侵權假冒偽劣網路商品行為,探索建立生產、流通、消費全鏈條監管機制。嚴懲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偽造產地、廠名、質量標誌,篡改生產日期,在網售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違法行為。
SK-II事件的風波還未完全平息,寶潔再次陷入了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的危機中。寶潔公司的“潘婷”洗髮水、“海飛絲”洗髮水、“舒膚佳”香皂和“佳潔士”牙膏涉嫌虛假宣傳,寧波工商部門已經對這四大品牌進行了立案調查。
寧波工商認為寶潔四大品牌涉嫌虛假宣傳
負責此案件的寧波市工商分局鄭主任證實了,其下屬的寧波市鼓樓工商所確實已經開始對此案件進行調查。鄭主任介紹,寶潔的問題是工商部門通過平時的廣告檢測所發現的,加上有消費者投訴,產品沒有達到當初宣傳時的效果。在鼓樓工商所下發給寶潔公司的詢問通知書稱,“潘婷”洗髮水包裝說明顯示,其產品能“幫助填補頭髮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能在修復受損發質的同時,幫助重組秀髮內部結構”。但該所認為,洗髮液並不一定能填補頭髮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而“海飛絲”洗髮水外包裝上寫著:“產品中的片狀晶體ZPT去屑因子直接作用於頭屑產生的根源,能幫助更有效去除頭屑及防止頭屑再生”。但是,該品牌產品曾接到過當地消費者投訴,稱使用此產品幾年後,頭皮屑都沒有消失。另外,受質疑的內容還包括“舒膚佳”香皂以及“佳潔士”牙膏一些宣傳用語。
寶潔公司稱有足夠材料支持其宣傳用語
對於寶潔公司接受調查一事,寶潔公司大中華區對外事務部經理張群翔表示,接受工商的質詢並不是意味著寶潔公司的產品就一定存在涉嫌誇大宣傳的問題。寶潔所有品牌的廣告宣傳用語都有科學的依據或數據支持,並經過嚴格的內部審核制度。同時,所有廣告宣傳用語都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相關法規法律,凡是必須經過權威機構認證的均有相關機構認證。現公司正在著手準備材料,相關書面材料將於2005年6月27日準備就緒,屆時將派專人去寧波海曙工商局(鼓樓工商所上級單位)面談解決問題。
國家工商總局發令嚴厲整頓廣告市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否則將視情節處以相應金額的罰款。大成律師事務所劉忠律師介紹,目前國內的保健、日化用品普遍存在使用範圍和功效擴大的問題。而在上個月,國家工商總局召開會議,下發了要嚴厲整頓廣告市場的精神。紛紛傳出企業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問題,與政府投入監管的力量加強有直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