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幸福包括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兩個方面,人有追求幸福的權利,這是人的天性,人生的意義即在對於幸福的追求。幸福是人生的最高價值,道德不是要限制幸福,而應當向人們指出真正的、持久的幸福所在。歷史上的幸福主義人生觀在西方主要表現在文藝復興以後的資產階級人身哲學中,如“合理利己主義”,他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生活價值觀的表現。
以幸福作為人生目的和理想的
人生哲學。在對待個人幸福和他人、社會幸福的關係上,一種主張認為
個人幸福高於一切,他人、社會幸福只是現實個人幸福的條件和手段;另一種主張在追求個人幸福的同時,也要顧及他人和社會公共的幸福,因為後兩種幸福不及對於個人幸福必不可少,而且具有崇高的道德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