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公益基金會

安利公益基金會

安利公益基金會是由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捐資1億元人民幣,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發起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2011年1月,安利公益基金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記成立。2011年5月31日,安利公益基金會在北京成立。

基金會概況


基本簡介

2011年1月,安利公益基金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記成立。
安利公益基金會傳承安利(中國)的公益精神和公益行動,匯聚安利(中國)員工、營銷人員以及社會各界的愛心和力量,以專業、高效、透明的操作方式,為社會傳遞溫暖,促進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安利公益基金會成立以來,開展了“春苗營養計劃”“陽光成長計劃”等多個項目,累計幫扶兒童超過210萬名。安利公益基金會曾榮獲“中華慈善獎”、兩次入圍福布斯中國慈善基金會排行榜25強、三次榮獲“慈善透明卓越組織”,2015年榮獲民政部4A級基金會認證。

基金會宗旨

匯聚愛心,傳遞溫暖,促進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機構目標

促進中國貧困兒童的公平發展

基金會使命

安利公益基金會致力於促進社會和諧,幫助每個人實現參與奉獻、共同分享的美好生活。安利公益基金會匯聚多方力量,幫助貧困兒童獲得更好的生活、教育和發展機會,為他們的未來創造無限可能;通過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傳遞志願精神,倡導負責任的生活態度;通過開展研究、合作和交流等形式,引領公益組織的能力提升,推動中國公益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基金會標誌


安利公益基金會
安利公益基金會
這是一顆承載希望和收穫、挺拔向上的愛心之樹。樹榦為安利公益基金會的英文名稱, Amway Charity Foundation的第一個字母"A",樹冠由象徵安利與社會各界的十顆"心"組成,取十全十美之意。從色彩運用上,底部是充滿生命力的綠色,樹冠部分從綠色漸變到橙色,象徵豐盛與祥和。

發起人簡介


安利公益基金會由美國安利公司最大的子公司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捐資1億元人民幣發起設立。作為全球最大的直銷企業之一,美國安利公司成立於 1959年,業務遍及111個國家和地區,2014年,安利全球銷售額為108億美元,是全球第一大直銷公司。
安利(中國)於1995年開業,為消費者提供紐崔萊營養保健食品、雅姿美容 化妝品、個人護理用品、家居系列共四大類150多款優質產品,並為有志自主創業的人們提供靈活擇業、多勞多得的事業機會。2014年,安利(中國)銷售額為252億元人民幣,連續12年位於安利全球市場第一,累計繳納各類稅款近605億元人民幣。
在認真經營的同時,安利(中國)秉承安利全球悠久的公益傳統,努力用財富造福社會,以愛心回報社會。截至2014年12月,安利(中國)捐贈、贊助款項達7.4億元,參與實施公益項目11700多項。
作為安利(中國)公益精神的傳承者,安利公益基金會將以專業、透明、高效的方式運營管理,透過基金會的平台匯聚社會各界愛心力量,傳遞社會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和溫暖。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安利公益基金會,英文名稱:Amway Charity Foundation,縮寫:AC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 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匯聚愛心,傳遞溫暖,促進人與社會的平等、和諧與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註冊基金為人民幣50,000,000元,來源於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 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E1座11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救助弱勢兒童,開展相關方面的交流和研究活動;
(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
(三)設立公益基金,實施專向資助;
(四)開展與國內外同類基金會的合作、交流活動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業務主管單位代表、捐贈人、發起人;
(二)公益慈善、兒童、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重要非營利組織領導人;
(三)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本基金會理事會不存在有近親屬關係的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基金會重大事項、業務活動計劃進行審議、表決;
(三)罷免、增補理事;
(四)監督基金會工作;
(五)審議基金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七)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拓展資源,建言獻策;
(八)遵守本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名譽,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九)理事離任時,應對基金會相關事務保密。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4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安利公司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益項目支出;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工資福利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單筆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理事會成立專業的投資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接受理事會的委託,制定基金會每年的重大投資活動計劃,在重大投資
活動的計劃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后,投資管理委員會對計劃內的具體投資活動進行決策並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資助已開展的公益項目或公益活動;
(二)業務主管單位開展的公益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框架


贊助人員

Doug DeVos , Steve Van Andel

名譽主席

鄭李錦芬

理事會成員

主 席:顏志榮
副 主 席:黃德蔭、張明德、黃聖文、陳朝龍
理 事 長:余放
理 事:顏志榮、黃德蔭、張明德、黃聖文、陳朝龍、余放、姜張麗青、鄭錦清、張玉珠、羅秀好、 Todd Woodward、翟明翯、彭翔、王振耀、王名、彭建梅、陳佳
副理事長:翟明翯
秘書長:彭翔

監事會人員

侯偉德、Scott Balfour 、程剛

為兒童加油


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公布的數據顯示:全球大約有2億名5歲以下兒童因營養不良而發育遲緩,5歲以下兒童1/3的死亡與營養不良有關。在中國,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著巨大差異,目前大約還有3000萬兒童處在營養不良的困境,特別是5歲以下兒童,這個群體的孩子生長遲緩率高達20.3%,貧血病患病率高達19.6%,這意味著,每5個孩子中就有1個存在著嚴重的營養問題。
2015年,安利公益基金會攜手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聯合發起“為5加油——學前兒童營養改善計劃”,通過提供系統的營養改善方案,幫助中國貧困地區3-5歲兒童在成長關鍵期獲得必要的營養支持與健康教育,為孩子們的健康成長加油!
具體舉措:
1. 直接營養干預:在中國8個省份的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的山村幼兒園中,為3-5歲學齡前兒童提供專業、有效、均衡全面的營養補充品——兒童營養咀嚼片;
2. 營養健康教育:開發和提供適用於中國貧困地區學齡前兒童的營養健康教學內容,並對山村幼兒園教師提供培訓和支持;
3. 成長監測評估:開發多功能營養教學櫃,幫助山村幼兒園教師用簡單可靠的方法監測兒童發展狀況,匯總數據用於後續研究和評估。

春苗營養計劃


2011年,安利公益基金會與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共同發起,旨在改善貧困農村地區寄宿制學校留守兒童的營養狀況。截至2015年,春苗營養計劃在22個省(區、市)250個縣共完成建設春苗廚房3800多所,培訓管理員4000名,受益兒童190萬。
“春苗營養計劃”是國內規模最大的廚房公益項目,榮獲民政部2011年度“中華慈善獎·最具影響力慈善項目”,2013年12月入選中國扶貧基金會、清華大學、財新網評選的中外企業履行國際社會責任優秀案例。

人才培養計劃


項目介紹

“中國公益慈善人才培養計劃”是中國首個由政府主導的民間公益組織人才培養計劃,也是由民政部指導,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安利公益基金會共同發起、多家公益慈善組織共同參與的專業化公益慈善人才培養項目,旨在改善公益行業人才匱乏狀況。安利公益基金會三年內將投入1,000萬元,每年重點培訓50名公益行業從業人員,並從中評選出最具潛力的10位公益慈善領軍人物,每人額外撥付10萬元,資助其機構的發展。三年培訓計劃全部結束后,項目將為最具潛力的10位公益慈善領軍人物提供進入國際知名學府海外深造、考察交流機會。

項目成果

已重點培訓100名公益行業從業人員
已評選出20位最具潛力的公益慈善領軍人物
已為20家NGO機構提供總計200萬元發展資助
榮獲“2013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創新100”特別創新獎

公益研究院


2014年8月,安利公益基金會成立紐崔萊兒童營養公益研究院,這是國內第一個針對兒童營養問題的專業項目與研究資助平台。研究院將遴選具有創新性、前瞻性的兒童營養公益項目和研究課題進行支持,致力於提高家長科學育兒的能力,降低孕產婦死亡率、新生兒出生缺陷率及6歲以下兒童患病率。

志願者基金


項目介紹

中華志願者基金於2012年2月27日設立。該基金由中華志願者協會與安利公益基金會共同管理運行,主要用於全國志願服務領域的政策研究、志願服務交流及優秀志願服務項目的資助,啟動資金1000萬元由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捐贈。基金由專門設立的中華志願者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遵循中華志願者基金戰略規劃的主要精神,圍繞"開展志願者研究工作"、"設立優秀志願服務大獎"、"資助優秀志願服務項目"三個方向。
安利公益基金會志願者目前總數超過7.4萬人,分佈在全國200多支志願者服務隊中,他們廣泛活躍在搶險救災、賽會支持、社區服務、教育輔助、項目監督等各個領域,在社會中傳遞著向善的力量。

項目成果

基金累計支出842萬元
總計資助優秀服務項目26項
累計有39090名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
累計提供志願服務達到226648.7小時
項目累計覆蓋受益人數326246人

彩虹支教計劃


合作機構:共青團中央
彩虹支教計劃
彩虹支教計劃
關鍵詞:留守兒童、素質教育、高校支教數據顯示,全國農村留守兒童達5800萬。農村地區教育發展落後,學校軟硬體條件差,留守兒童學習視野較窄,素質教育嚴重滯后。
安利(中國)2002年與共青團中央啟動了安利“名校支教”項目,與國內知名高校合作,資助研究生支教志願者,為西部留守兒童提供教育支持。2009年,項目升級為“彩虹計劃” ,重點關注西部貧困地區留守兒童的教育,為當地農村改善教育設施,為失學兒童提供助學金,豐富學校的文體活動,開闊留守兒童視野,發掘才能,增長見識。截止2010年底, “彩虹計劃”已累計投入資金2100多萬元,受益兒童達40萬人。
安利公益基金會承前啟後,正式將該項目命名為“彩虹支教計劃”,更全面地關注留守兒童的素質教育水平和智力提升,為他們的人生創造更多的機會。

陽光成長計劃


合作機構:中國少年先鋒隊全國工作委員會(全國少工委)
陽光成長計劃
陽光成長計劃
關鍵詞:流動兒童、社會融入、心靈成長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中國目前有流動兒童1,982 萬。這些孩子跟隨進城務工的父母來到城市,生活、教育環境的落後使他們遊走於城市的邊緣。他們雖然生活在城市,但是卻難以融入城市,城市沒有能給他們帶來家的歸屬感。
安利(中國)2008年5月與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發起“陽光計劃”活動,以全國15個試點城市的15所打工子弟學校為依託,設立面向流動兒童的課外輔導學習中心“陽光圖書館”,帶動安利志願者為孩子們開設各種素質教育方面的課外輔導班,同時組建安利“陽光小記者團”,讓孩子們以小記者的身份增強對城市的了解與熱愛。多種社會融合活動改善了流動兒童的教育環境和生活環境,將幫助他們成為健康快樂的新一代城市居民。截止20 10年底, “陽光計劃”累計投入660萬元人民幣,在24個重點城市為25所打工子弟學校建設了陽光圖書館,受益兒童達 65,000人。
未來,安利公益基金會將該項目升級為“陽光成長計劃”,關注城市流動兒童的健康成長,範圍擴展到全國32個省市區,在捐建陽光圖書館的同時開展“陽光課餘興趣班”。

管理機制


管理簡介

安利公益基金會理事會根據基金會宗旨與章程的規定,制定基金會年度項目計劃。基金會的項目通過網站、電子郵件、文件信函等方式進行發布,發布對象是所有潛在的 合作夥伴。
安利公益基金會的所有項目均需經基金會管理機構審議,由基金會主席或主席指定 的代理人批准。
安利公益基金會對項目的審批標準為:符合基金會宗旨和年度項目計劃;項目的社 會價值清晰;項目應具有可持續性;符合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管理流程

1.項目立項。項目執行方填寫《項目申請表》,並附詳細的項目建議書,提交至基金會 項目管理部。基金會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核和篩選,並與合作夥伴進行溝 通、協商,對項目建議書進行修改完善。項目經基金會執委會審議通過,並由基金 會主席批准后,基金會與合作夥伴簽訂捐贈協議。
2.捐款申請與撥付。項目獲得批准后,由基金會項目負責人填報《安利公益基金會付款 申請書》,並完成審批程序。基金會財務官員將以支票或電匯的方式向合作夥伴撥付 捐款,合作夥伴應提交發票或捐款收據。
3.項目實施與監測。合作夥伴負責項目的實施,並與基金會的項目負責人共同對項目實 施過程進行監測,監測的方式包括項目訪問、項目執行自我監測、提交項目進展報告
4.項目評估。項目完成後,基金會項目負責人應與負責執行項目的合作夥伴一起對項目 執行狀況進行綜合的、由社區充分參與的評估,項目評估也可以第三方進行。
5.項目完成。項目實施和評估過程完成後,基金會項目負責人應與合作夥伴一起完成 《項目完成報告》和《項目清算報告》,並對項目過程中產生的正式文件和有必要保 存的非正式文件妥善保存和歸檔。